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高雄地方法院審理109年度重訴字第25號被告汪峰裕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109年度重訴字第25號被告汪峰裕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汪峰裕共同殺人,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1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未扣案之制式自動步槍1枝沒收。

貳、簡要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是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101年9月29日中午12時許,代理屏新101號漁船船長期間,在索馬利亞首都摩加迪休東南方外海約321浬處(即南緯2度24分36秒、東經48度20分64秒)之印度洋公海上作業時,疑一木船上所搭4名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為海盜,在該4名男子落海後,指示武裝保全朝4名男子射擊,致該4名男子均中彈身亡。

二、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否認有共同持有槍彈殺人之犯行,惟依屏新101號及春億217號漁船之GPS定位紀錄,屏新101號漁船於事發當時與春億217號漁船在該處交會,與槍擊影像相合。而影像有錄到以流利中文之廣播聲呼喊「開槍」、「開槍」後,隨時有人開槍射殺被害人。又依屏新101號漁船船員證述有歷經該槍擊事件,且在船上時,其他船員就給他看過該影像,故可認定拍攝影像、開槍者及下令開槍者,都是在屏新101號漁船上。

三、再者,該漁船上只有被告及其叔叔為華人,會說流利中文,且只有被告有權下令開槍,證人亦指認是被告使用廣播設備的聲音,故可認定是被告指示武裝保全開槍。

四、依槍擊影像顯示,被害人所搭之船為具船桅木船,資料有限,而被害人均已身亡,船亦沈沒海底,無從調查該4人之身分及船隻之船籍、種類、用途,但證人及被告均稱沒有看見小船上有武器,也沒看見小船上的人開槍,射擊時,該4人均徒手在海面上漂浮掙扎,其中1人已舉雙手投降,未有任何反抗動作,顯見被告未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五、核被告係共同觸犯4個殺人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制式自動步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審酌被告在其與船員生命、身體安全未遭受威脅之情形下,仍下令武裝保全射殺無自救能力之人,毫不尊重他人之生命價值,惟念被告長年在不受任何國家統治而毫無安全保障之環境下從事海上作業,需時時保持高度警戒,尤其案發地為海盜活動頻繁之處,被告主觀上認被害人為海盜,其殺人動機在於確保自身、船員及漁獲之安全,與一般殺人者係出於個人恩怨、財務糾紛或意識形態之情不同,非罪無可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發布日期 : 110-01-29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