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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上字第278號彭文正請求確認蔡英文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新聞稿

109年度上字第278號彭文正請求確認蔡英文博士論文不存在

事件新聞稿 

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78號上訴人彭文正與被上訴人蔡英文間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要點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主文注釋: 
1、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西元1984年版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博士論文不存在」。 
2、原審未經言詞辯論,逕以上訴人之訴欠缺確認利益為理由,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3、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改判確認被上訴人西元1984年版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博士論文不存在,或發回原審。 
4、本院判決結果:廢棄原審判決,全案發回原審重新審理。】

貳、本院判決要旨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未有合格通過之「西元1984年版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博士論文」(下稱系爭論文),無博士論文即無法取得博士學位,乃公眾週知之事,伊因批評被上訴人事後提出之博士論文及其學位均非真實,遭被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指責伊為抹黑、造謠、散佈假消息。因系爭論文是否存在,影響被上訴人可否向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系爭論文是否存在之爭執,造成伊之法律地位不安,為此起訴本件確認之訴。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請求確認之事項,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所稱之「基礎事實」,涉及其訴訟是否具備保護必要之要件。如有疑問,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應為闡明。如其請求確認之事項屬於「基礎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以不能提起他訴為限;倘可提起他訴,則審判長亦應依同法第247條第3項之規定為闡明。惟原審對此均未盡闡明義務,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且兩造均未表明願由本院直接為裁判,為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黃明發、陪席法官林政佑、受命法官周美雲。

肆、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10-01-2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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