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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議員林○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交保裁定新聞稿

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林○志(現為臺東縣議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於1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將在押被告林○志移審本院。本院於當日下午3時45分訊問被告,詳閱卷內證據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林○志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罪有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再參以本案偵辦過程其曾否認犯罪及曾與證人接觸,足認相當理由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但本院審酌其既已繳回犯罪所得58萬5941元,並考量國家司法權之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並衡量比例原則,認得以其他替代手段以代替羈押,諭知以8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定期向派出所報到且不得對本案證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 發布日期 : 109-12-3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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