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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審理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96號被告韓賜村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新聞稿

高雄地院審理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96號被告韓賜村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新聞稿

壹、判決結論:

韓賜村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貳、簡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7日下午5時許,駕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沿海路與長興路口時,因未注意其行進方向號誌已轉為紅燈,貿然進入交叉路口,因而撞及被害人余00,致余00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診治後仍於12日下午宣告不治。

二、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坦承有上開行為,核與證人所證及卷內物證相符,故被告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考量被告於犯後自首,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事後亦常至家屬住處關心,經被害人家屬表示願意原諒,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被告前因侵占案件,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目前尚緩刑中,刑之宣告仍未失其效力,所以與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自不得宣告緩刑。

  • 發布日期 : 109-12-1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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