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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724 號簡和平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裁定新聞稿

壹、本件大法庭裁定主文:

本件提案駁回。

貳、本件提案之「法律問題」與「爭點」:

法律問題:

刑法第7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否比照撤銷緩刑宣告之立法    例,對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者,得依憲法精神,於法價值體系範圍內,斟酌個案具體情節、公共利益及當事人權益等,而為裁量是否撤銷其假釋。

  爭點:

系爭條文有無合憲解釋之空間?如認為有合憲解釋空間,而    應於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撤銷假釋處分,則其裁量界限為何?

參、本件大法庭裁定情形:

一、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 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提案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司法院於同月6 日就本提案法律問題核心之刑法第78條第1 項本文如何解釋、適用,作成釋字第796 號解釋,認系爭條文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 ,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    更犯罪,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三、上開司法院解釋,形同變更刑法第7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院受其拘束。本提案之法律問題,既經上開司法院解釋在案,即無為統一見解,而再為提案之必要,本件提案應予駁回。

  • 發布日期 : 109-11-25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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