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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84號傷害等案件新聞稿(銅鑼灣書店林榮基遭潑漆案)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84號被告鄭啓龍等三人因對告訴人林榮基潑漆之傷害等案件,於109年11月18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一、判決結論

鄭啓龍、曾士晟、曾士峰共同犯傷害罪,鄭啓龍處有期徒刑四月、曾士晟處有期徒刑三月、曾士峰處有期徒刑三月,均得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二、犯罪事實摘要

(一)香港「銅鑼灣書店」負責人即告訴人林榮基,將於民國109年4月25日在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開設經營銅鑼灣書店,持續宣揚傳播香港問題之理念及訴求。被告鄭啓龍因心生不滿,即透過網際網路蒐集林榮基個人照片及銅鑼灣書店設址地點之街景照片圖檔,並邀集有舊識情誼之曾士晟、曾士峰兄弟共同謀議在銅鑼灣書店設址地點附近公共場所,伺機對林榮基潑灑紅色油漆。

(二)109年4月20日下午,鄭啓龍、曾士晟、曾士峰(下稱鄭啓龍等三人)一同搭乘高鐵自高雄北上,投宿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之旅館,住宿期間再度確認翌日(21日)實施相關潑灑紅漆等犯罪細節。嗣於21日上午7時許,鄭啓龍等三人分別搭乘計程車前往銅鑼灣書店設址地點附近守候。上午8時45分許,曾士晟兄弟見林榮基進入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咖啡店戶外座位區用餐時,曾士峰拿出隨身攜帶之瓶裝紅漆倒入紙杯後,衝向林榮基,猛力對林榮基身體潑灑。曾士晟則持用手機拍攝林榮基潑漆前後之照片。潑漆之行為造成林榮基頭部(髮)、臉部、上半身及雙手(小腿、腳)均沾染紅漆而受有雙手(腳)、背部與胸部表淺損傷等傷害,並藉此對林榮基公然侮辱及非法干擾林榮基之身體活動及損壞林榮基所穿著衣物及所攜帶背包等財物。

(三)曾士晟兄弟潑漆後自現場逃逸,並將手機中之潑漆照片圖檔,傳送予在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餐飲店等待之鄭啓龍,鄭啓龍則指示曾士峰就近於餐飲店之防火巷內變更所穿之服飾後,再步行前往至餐飲店與其會合,一同搭乘計程車返回投宿旅館與曾士晟會合,搭乘高鐵返回高雄。警方接獲林榮基報案後,將相關監視器畫面逐一比對勾稽,確定鄭啓龍等三人之真實身分,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高雄市區,先後拘提鄭啓龍等三人到案。

三、判決理由摘要

(一)鄭啓龍等三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自白(即坦承犯罪),並與林榮基所陳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且有林榮基被害後之照片、鄭啓龍等三人投宿旅館附近及高鐵台北站之監視器所攝影之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鄭啓龍手機內之照片,台北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旅客登記卡及扣案之紅漆、紙杯等物之照片等證物佐證,足證被告鄭啓龍等三人之犯罪行為明確,應予以論罪科刑。

(二)鄭啓龍等三人對於本件犯罪行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共同商量策畫犯罪)及行為分擔(分工合作),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鄭啓龍等三人僅有單一之犯罪之行為(潑漆行為),故應按照最重之傷害罪加以處罰(即想像競合犯)。

(三)本院審酌鄭啓龍等三人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未尊重個人政治理念與價值觀之差異,即對林榮基潑灑紅漆,傷害林榮基的身體、自由、人格及造成財產毀損,應處以相當程度之刑罰,並考量鄭啓龍主導支配犯罪行為,由曾士峰潑漆、曾士晟攝影等犯罪工作之分配,應分別科以與行為輕重相當之刑罰。又審酌鄭啓龍等三人學歷、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及均無前科,素行尚可,犯後均坦承犯行並當庭向林榮基道歉,但並未得到林榮基之諒解而無法達成和解。最後審酌公訴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之量刑意見、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林榮基所受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判決結論所示之刑罰,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因林榮基身心受創,迄今仍無法原諒被告,亦不願達成和解,故本院認為不應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四、本件得上訴。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  葉詩佳

  • 發布日期 : 109-11-18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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