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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抗字第1702號石木欽自訴司法院院長誣告案裁定新聞稿

109年度抗字第1702號裁定新聞稿

石木欽自訴司法院院長誣告案

抗告人即自訴人石木欽自訴被告許宗力、呂太郎、沈明倫誣告等案件,自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7)日裁定,簡要說明要旨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貳、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以被告等人意圖使自訴人受懲戒處分,在本案調查報告為不實登載,並送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使人審會決議將自訴人移送監察院,因指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第169條誣告罪嫌。

二、原審收案後,未曾開庭訊問自訴人,亦未作任何調查,即引用自訴人主張登載不實之本案調查報告內容,逕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裁定駁回自訴,難認對自訴人已踐行同法條第1項必要之訊問及調查程序,未賦予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說明及補正之機會,所為裁定於法未合,無從維持。

三、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為顧及審級利益,爰將原裁定撤銷,並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劉方慈、陪席法官許曉微、受命法官朱嘉川。

肆、本件不得抗告。

  • 發布日期 : 109-10-27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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