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9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周佳琪與被告蘇震清間當選無效事件,於今(21)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 事實概要
原告周佳琪與被告蘇震清均為民國109年1月11日舉行之立法委員選舉屏東縣第2選舉區之候選人,投票結果,9名候選人中,原告周佳琪為第二高票,得票數為9萬1,168 票,被告蘇震清為最高票,得票數為10萬7,956票,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9年1月17日以中選務字第1093150021號公告被告蘇震清當選。原告周佳琪以被告蘇震清間接透過其後援會會長盧00,委由蔡00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卓00、王00夫婦買票為由,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
參、 簡述判決理由如下:
蔡00涉及之賄選及卓00、王00涉及之投票受賄罪嫌,均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而告確定。其次,蔡00堅詞否認有賄選行為,而卓00、王00於刑案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前後有相互矛盾及不一致之情形,尚難憑其等有瑕疵之證詞,即認蔡00確有賄選之行為。又經調閱卓00、王00所稱收受賄款地點之監視錄影器錄影畫面,亦查無蔡00有與卓00、王00接觸並交付賄款之情事。此外,原告周佳琪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蔡00與卓00、王00間確有賄選及收取賄款之事實,自難認蔡00有原告所指之賄選行為。退而言之,縱認蔡00確有向卓00、王00賄選之事實,亦難僅憑盧00擔任被告蘇震清枋寮鄉(即北勢寮)後援會會長一職,且與蔡00過從甚密,即認被告蘇震清或盧00與蔡0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謂被告蘇震清有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本件原告周佳琪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蘇震清確有選罷法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則原告周佳琪以被告蘇震清有賄選行為為由,請求判決宣告109年1月11日舉行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屏東縣第2選舉區公告當選人蘇震清之當選無效,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春生、陪席法官林婕妤、受命法官程耀樑。
 

  • 發布日期 : 109-10-21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