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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5號被告陳O景更為裁定新聞稿

       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541號關於被告陳○景涉犯殺人罪案件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109年度偵抗字第1744號),本院更為裁定之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論

被告陳○景應予羈押。

貳、理由摘要

一、被告陳○景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

二、被告犯行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本院綜上考量,非予羈押,難保後續追訴及審判程序之進行,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裁定羈押但無禁見通信之必要。

  • 發布日期 : 109-10-16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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