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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刑事專題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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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邀請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教授於109年10月13日(星期二)上午蒞院專題演講「內線交易的紅線:重大消息何時明確?」         

      吳院長引言表示: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在重大消息明確前,並未禁止內線交易,可見「消息明確時點」是內線交易的「紅線」。這條「紅線」如何劃定,因修法理由並未清楚說明「明確」的內涵,究應依何種標準判斷認定,學說上向有不同看法,實務上適用標準亦不一致。為使本院庭長、法官對此一法律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特邀請賴教授進行專題演講。  

       賴教授首先從美國與歐盟法制說明「內線消息」之定義及內涵,並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具體個案所建立之判斷基準,以及美國聯邦證管會採行之認定標準,說明美國實務上就「重大消息」之認定,係將「事情確定發生的機率」及「事情發生對公司整體活動的影響程度」兩項因素做綜合判斷,重點在於消息如經公開,是否足以影響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

       賴教授並引伸說明,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於99年間修正時增加「消息明確」之要件,主要是參考2003年歐盟禁止濫用市場指令中「性質明確」之要件,乃進一步介紹2014年歐盟禁止濫用市場管理規則、2003年歐盟禁止濫用市場指令關於內線消息的定義,以及歐盟實務上之重要案例。歐盟法院認為「事情確定發生的機率」及「事情發生對公司整體活動的影響程度」係兩項各自獨立的基準,必須同時符合,始屬重大消息,否則即使是影響重大的事情,如果發生機率低,不符合務實預期(realistic prospect)之標準,仍然不是重大消息。

       賴教授復以內線交易常見類型之公司併購為例,因公司併購之流程冗長,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關鍵,在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何時明確」之認定,進而以我國數件實際案例(品佳公司與世平公司整併案、力晶與旺宏公司買賣晶圓廠案、捷普併購綠點案、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案等),詳細說明不同個案歷審判決先後所採之不同認定標準。

       最後,賴教授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法律解釋與立法目的,認為倘一般理性投資人知悉該消息,已足以重大影響其投資判斷,即已該當「消息明確」之要件,而無待於併購確定或消息所指涉之事件「必然成為事實」,始認為「消息明確」,如此不僅貼近美、歐法制之標準,更能切合第157條之1修法意旨,方足以保障資訊不對等之一般投資大眾,維護資本市場交易之公平性。

  • 發布日期 : 109-10-15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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