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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58號妨害風化事件新聞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58號妨害風化事件新聞稿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58號妨害風化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宣判,以下說明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

壹、 判決結論

被告林男無罪。

貳、事實摘要

一、被告林男於108年7月8日20時許,在其住處登入至「屋受論壇」

       網站後,在上開網站之包養區張貼自身裸露生殖器照片1張,檢察

       官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圖片罪嫌而提起公

       訴。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依釋字第617號解釋之意旨,刑法第235條所欲規範者,應限於

      下列兩類猥褻物品:第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硬蕊( hard core)猥褻

       資訊或物品;第二類則為「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

       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或稱軟蕊)

       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 且後者即軟蕊應以「相關資訊或物品未

       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為必

       要,始得對其施以刑事制裁。而本案被告所張貼之猥褻照片為被告

       無碼遮掩而以手扶男性生殖器之影像,依釋字第617號解釋之分

       類,屬於「軟蕊」之性資訊內容。

二、被告張貼上開猥褻照片於會員制論壇,且於該區入口刊有警語,年滿

      18歲之網友方可進入,未滿18歲謝絕進入等語。此種方式雖難以絕對

       防堵兒童或少年冒用他人身分進入網站,但若要求資訊提供者一概需

       負起對接收者實際身分之嚴格審查義務,縱然能根除兒童、少年接近

       以上性資訊內容之任何可能,但更會徹底剝奪網路性資訊播送之言論

       表現自由實質主張機會,顯然有違比例原則。是以倘行為人於網際網

       路平臺所傳布之訊息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且該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已至少採取會員制、標示警語或過橋頁面等較

      為積極主動之防護措施,儘量使其訊息之接收人限於18歲以上之人,並

      使不願意接受訊息之人有拒絕接收之機會者,應視為該利用網際網路平

      臺之行為人已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所以本院認為被告所為尚符合大

     法官釋字第617號所要求之「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因而判決被告無罪。

三、本件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09-10-14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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