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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11號判決工商時報社論之回應

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11號判決工商時報社論之回應

關於工商時報於109年10月8日工商社論指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未予公開審判及判決後裁判書未公開等事,茲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議庭於109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宣判後,於同日即發布新聞稿,就相關被告之判決結果、事實(案情)摘要、判決理由摘要、被告所犯罪名以及量刑之依據等經合議庭認為得揭露之判決重點部分,向社會大眾說明。

二、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是以,審判原則上雖應公開法庭行之,但例外於特定案件為保障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權益時,法院自得進行不公開審判。因此,就有關智慧財產訴訟之刑事案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前段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亦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法院審理有關營業秘密之訴訟案件,當事人提出之訴訟資料或攻擊、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如仍予以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有重大損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因事涉該案告訴人台灣美光公司及被告聯電公司等之營業秘密,合議庭經依被告之聲請裁定進行不公開審判,依前揭說明,並無不當之處。

三、另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3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及依前述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提出之訴訟資料或攻擊、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閱覽卷宗或證物等訴訟資料,以免造成營業秘密人之損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109年6月12日判決後,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目前仍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該案判決經合議庭斟酌判決所載內容事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且不易以部分遮隱之方式再上傳公開,而營業秘密一旦遭洩漏即無法回復,因而決定全文不予上傳公開,僅就相關被告之判決結果、事實(案情)摘要、判決理由摘要、被告所犯罪名以及量刑之依據等營業秘密無關之判決重點部分,予以揭露,尚無不妥。本院基於審判獨立原則,自應尊重承審合議庭對於該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判決,是否上傳公開之專業判斷,亦不得介入個案判斷。

  • 發布日期 : 109-10-08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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