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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水里圍毆命案羈押新聞稿

南投水里圍毆命案羈押新聞稿 一、南投水里圍毆命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本院裁定五被告均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1.認被告黃○瑜涉犯刑法第271條(即殺人罪)、277條第1項、第2項(即傷害致死罪)、第302條第2項(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之罪嫌疑重大。 2.認被告徐○明涉犯刑法第271條(即殺人罪)、277條第1項、第2項(即傷害致死罪)、第302條第2項(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之罪嫌疑重大。 3.認被告吳○臨涉犯刑法第271條(即殺人罪)、277條第1項、第2項(即傷害致死罪)、第302條第2項(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之罪嫌疑重大。 4.認被告羅○偉涉犯刑法第271條(即殺人罪)、277條第1項、第2項(即傷害致死罪)、第302條第2項(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之罪嫌疑重大。 5.認被告陳○傑涉犯刑法第271條(即殺人罪)、277條第1項、第2項(即傷害致死罪)、第302條第2項(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之罪嫌疑重大。 二、南投水里圍毆命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昨(6)日晚間11時30分,就被告黃○瑜、被告徐○明、被告吳○臨、被告羅○偉、被告陳○傑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受理後(109年度聲羈字第89號),因深夜不訊問及被告選任辯護人因素,本院法官於本日上午10時30分訊問五被告。 被告黃○瑜、被告徐○明、被告吳○臨、被告羅○偉、被告陳○傑等均否認部分犯行,然承辦法官依共犯及證人之供述、卷內相關資料等證據,認被告五人分別涉犯刑法第271條(即殺人罪)、277條第1項、第2項(即傷害致死罪)、第302條第2項(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之罪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本日15時裁定五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 : 109-09-07
  • 發布單位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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