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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各承辦庭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釋憲結果的簡要回應新聞稿

本院各承辦庭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之釋憲結果,簡要回應如下:

一、法官審理案件是以適用法律作為大前題,就個案事實進行法律的涵攝與適用,並不及於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如果認為法律有違憲的疑義,只能向有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的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各庭就所承審的案件,認為該等案件所應適用的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既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並因該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包括狹義法院)及人民的效力 ,法官即應受其拘束而依解釋意旨裁判。

  • 發布日期 : 109-08-28
  • 發布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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