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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新聞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一、劉寶猜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郭懿德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吳雅萍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郭建志無罪。

貳、犯罪事實:

       劉寶猜及郭懿德分別為嘉義豆奶攤民雄店之登記負責人及執行長,均有綜理豆奶攤民雄店內各項事務之權,該店之晚班店長吳雅萍,在表定工作時間內負責製作供應餐點、現場指揮員工任務分配及實際監督之人,其等對於店內關於製作「法式吐司」餐點之生蛋汁製程中,未盡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仍由員工在生蛋汁製程中發生蛋殼掉落鋼盆逕行撿起、生蛋汁長時間處於室溫狀態、重複留用剩餘生蛋汁等增加生蛋汁汙染與滋生沙門氏菌之風險,復未建立落實員工烹調標準作業流程,減少因烹調時間不足導致蛋汁未熟、細菌殘存之可能性,導致107 年4 月18日至22日、26日間前往豆奶攤民雄店用餐之顧客陳O瑩等52人,在食用店內供應以吐司裹生蛋汁製作之「法式吐司」餐點,事後均出現發燒、噁心、嘔吐、腹痛及腹瀉等症狀,分別前往各診所醫院就醫。而顧客之一即中正大學研究生林O頡於107 年4 月22日凌晨前往該店用餐,並食用晚班店長吳雅萍所製作之同以吐司裹生蛋汁製作之「法式吐司」餐點,返回宿舍亦出現嘔吐、腹瀉、發燒等食品中毒傷害,迄於同月24日22時30分許遭發現倒臥於宿舍房間內已無生命跡象。

參、理由說明:

一、依據「2018年嘉義縣嘉義豆奶攤民雄店食品中毒事件調查報告」,本案有「病原性生物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食品」之情事,並已產生實害結果,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致危害人體健康」要件。而被告三人疏未監督、管理,對於使用生蛋汁之「法式吐司」餐點製作流程之疏懈,造成本件食品群聚中毒事件,均有過失,而觸犯上開規定第49條第2項、第4項刑責。

二、本院審酌因被告之疏忽,致員工調配染有病原菌之法式吐司食品,導致52名被害人食用後發生腸胃炎等食物中毒症狀,多人還住院治療,並念及三人犯後並未坦承全部犯行,兼考量被告劉寶猜等人事後積極與大多數被害人(被害人均未提告)及林O頡家屬(提告後已撤回告訴)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已見彌補疏失及不幸結果之積極作為,豆奶攤民雄店已辦理歇業,並參酌其等個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另就被害人林O頡死亡部分,本院參酌解剖報告、法醫師蕭開平、死者友人及女友等人之證述,以及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之函文,認定本件沙門氏桿菌造成之食物中毒至多僅造成嘔吐、腹瀉、發燒等情形,應不至於死亡,此由同時段感染沙門氏桿菌之4 位顧客皆於就醫後痊癒即知。法醫證稱係因死者未就醫,併發腸胃炎反應外,再因長時間未進食、未補充液體養分、併有脫水現象,進而造成沙門氏菌全身侵犯性感染。本院認依被害人之身體狀況,若即時就醫補充營養及水份,在通常一般情形下,應不至產生死亡結果。因此,被害人死亡結果,尚難直接歸責於被告等人,自難科以被告等人業務過失致死罪責。至於本件食物中毒導致死者原先腸胃炎等身體受害部分,被告等人雖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責,但因被告等人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故不另論罪。

四、至於被告郭建志為嘉義豆奶攤「文化店」總店負責人,經本院傳喚多名豆奶攤民雄店內員工作證及參照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郭建志有實際參與豆奶攤民雄店內經營管理事務,自難課予其維護店內餐點安全衛生之注意義務,故為無罪之諭知。

  • 發布日期 : 109-08-21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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