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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案件新聞稿

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案件新聞稿

被告梁○銘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及法院依職權送上訴,經本院於今(20)日判決,茲說明簡要理由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撤銷。

梁○銘無罪。

【原審主文:梁○銘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開山刀一把沒收。】

貳、理由要旨:

被告有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言、證據,及扣案之開山刀,已足認定。然被告應判決無罪理由如下:

  • 一、被告自承於案發前有施用安非他命毒品,於案發經逮捕採集尿液、毛髮送驗結果,除安非他命類外,亦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顯見被告平日即持續施用卡西酮類等多項毒品。
  • 二、依被告三姐、住戶鄰居及社區保全之證言,可認被告與被害人並無何怨隙或金錢糾葛,並無殺害之動機。
  • 三、被告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於行為時係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强之期間,導致被告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所以被告行為時,既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毒品作用最强期間,致其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參、本院採取補救措施:

  • 一、本院依法雖應為無罪判決,然被告既是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即應對被告施以相當之治療。
  • 二、本院合議庭於判決無罪後,已將被告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妥為處理,以維護社會安全。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陳玉雲。

伍、本件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09-08-20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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