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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就媒體報導關於張、宋二位當事人在本院之家事事件提出說明新聞稿

關於媒體報導有關張女士與宋先生在本院所進行之家事事件之程序與實體部分,本院基於家事事件法保護當事人及促進紛爭適當迅速解決之立法精神,說明如後。

張女士與宋先生秉持相互理解及理性之態度,在兩造律師及本院的協助之下,順利處理兩造間之家事相關法律關係。關於媒體報導之處理程序部分是何人提出訴訟或聲請調解部分,以及實體之主張或處理結果為何?法院就當事人隱私、家庭關係之保護及公眾對於資訊知之權利,權衡二方面之法益,認為家事事件係屬個人家庭生活之隱私,在不涉公眾利益之情況下,公眾獲得資訊之權利,應適當退讓,以落實憲法上之隱私權保障,法院就家事事件之訊息自無揭露之必要。媒體所為之報導內容,倘未經由當事人予以證實,閱聽者對於訊息之接受與否,應保持中立客觀的態度,加以判斷。

我國為貫徹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維護人格尊嚴及保障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於101年6月1日實行家事事件法,以期能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以促進程序經濟,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之基礎。本院對於家事事件之審理、調解及處置,秉持上開立法精神,盡力協助當事人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亦建請社會大眾對於具體家事事件之個案處理,應秉持同理心,給予當事人及其相關家庭成員適當空間,以期早日平復身心,回歸生活之常軌。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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