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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45、47、48號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選上字第45、47、48號苗栗縣第19屆議員選舉當選人鄭聚然當選無效及苗栗縣頭份市第2屆市民代表選舉當選人劉文照當選無效等事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09年6月9日上午9時宣判,判決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壹、第一審主文摘要:

       劉文照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頭份市第2屆市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註:原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羅文豐;被告劉文照)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註:原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李貴富;被告鄭聚然)

貳、第二審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註:上訴人劉文照、李貴富;被上訴人鄭聚然、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羅文豐)

參、羅文豐、李貴富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事實摘要:

一、鄭聚然、劉文照分別為苗栗縣第19屆議員選舉第5選區、頭份市第2屆市民代選舉第1選區候選人,並搭檔競選。鄭聚然為求順利當選,由競選團隊中之某不詳人士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8,000元予林○燕,充作林○燕替鄭聚然買票行賄所用款項。林○燕嗣於107年10月4日,在其位於苗栗縣三灣鄉內灣村居所旁,當場交付2,000元及鄭聚然之競選文宣予林○發,央求投票支持鄭聚然。

二、劉文照為求其與鄭聚然順利當選,由鄭聚然競選團隊中之某不詳人士,於107年10月初某不詳時日,在劉文照之苗栗縣頭份市居所騎樓處交付現金2萬元予鍾○泉。嗣於107年10月14日近中午時分,劉文照帶同鍾○泉至林○增位在苗栗縣頭份市住處前,推由鍾○泉當場交付3,500元予林○增收受,央求於系爭議員選舉投票支持鄭聚然,並另行交付2,000元予林○增收受,央求投票支持國民黨之其他候選人。

三、鄭聚然、劉文照均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而具有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之事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李貴富起訴請求判決鄭聚然於系爭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羅文豐起訴請求判決劉文照於系爭民代選舉之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關於劉文照部分:

       劉文照確有於107年10月14日與鍾○泉前往林○增家中,並由鍾○泉交付賄款5,500元予林○增,而該賄款為劉文照所出,故劉文照之賄選行為明確,應判決其當選無效。

二、關於鄭聚然部分:

       林○燕所稱交付28,000元給伊之人,無法證明為黃○台,且鄭聚然與黃○台、林○燕並不認識,鄭聚然應無可能由不認識之人幫其賄選;另鍾○泉之行賄款項來自劉文照,並非鄭聚然之競選團隊成員;且搭檔競選,通常僅是一起掃街拜票、宣傳造勢而已,故劉文照雖有賄選行為,然不能因此即認鄭聚然與劉文照必有犯意聯絡。故鄭聚然未構成賄選,李貴富訴請判決鄭聚然當選無效,為無理由。

三、劉文照、李貴富之上訴均為無理由。

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本判決不得上訴,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許秀芬、陪席法官吳崇道、受命法官游文科

  • 發布日期 : 109-06-09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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