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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鄭上軒殺人案件新聞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鄭上軒殺人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被告鄭上軒殺人案件,於今(13)日上午9時2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鄭上軒與王0倫為年輕同居之同性情侶,鄭上軒不滿王0倫與其分手避不見面,懷疑王0倫與曾0宏曖昧,持續處於情緒激動不穩定狀態,並持刀破壞王0倫機車及恐嚇曾0宏,藉此逼迫王0倫出面談判之後,兩人於過程中激烈爭吵,終致鄭上軒失控起意殺人,王0倫因失血過多,到醫院前已無生命徵象。本院審理後,認被告對曾0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對王0倫犯殺人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及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壹、主文摘要

       鄭上軒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貳、事實摘要

一、鄭上軒與王0倫原為同居之同性情侶,鄭上軒因與王0倫分手後,對王0倫心生不滿,且因王0倫避不見面,其僅能輾轉經由臉書聯繫曾0宏之同性情侶林0昌,得知王0倫已另行租屋於屏東縣屏東市00街某大樓內,並懷疑王0倫與曾0宏有曖昧。其於108 年10月17日晚間11時許,持其所有之水果刀1 把前往該處查看,欲與王0倫談判,卻因不知道王0倫確切住居位置,而不得其門而入,憤而破壞王0倫所有之車牌號碼000-LBD號普通重型機車。其之後在附近之超商巧遇曾0宏路過該超商前,鄭上軒趨前質問曾0宏與王0倫之關係,並於同日凌晨0 時18分許起,在前述超商騎樓處,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持前述水果刀反覆且近距離朝曾0宏比劃,指向曾0宏之臉部、前胸,作勢向下揮刺,並恫稱「你最好趕快叫他下來,不然你身上會多一個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曾0宏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王0倫於108 年10月18日凌晨0 時33分許,經曾0宏聯絡得知上情,遂到達前述超商騎樓處,與鄭上軒爭執,推擠及拉扯。期間內王0倫欲奪取鄭上軒手中之前述水果刀,鄭上軒因此受激怒,明知人體上半身有重要臟器,遭利刃刺入可能死亡,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將右手所持之前述水果刀朝王0倫右上腹猛力穿刺1 刀,而傷及肝右葉、橫隔膜、心包膜及右心室,造成心包膜腔、兩側勒膜腔和腹腔大量出血(逾2000毫升),雖經送醫急救,惟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而死亡。嗣經警獲報到場,鄭上軒主動向警方自首犯本件殺人犯行,為警當場逮捕,並扣得前述水果刀1 把。

參、論罪

     被告就持刀恫嚇曾0宏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殺害王0倫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

肆、量刑

     本院審酌被告鄭上軒前有妨害性自主、竊盜之前案紀錄,於本件構成累犯,素行不佳。其與被害人王0倫為同居之同性情侶關係,同居期間9 個月,同居期間時有爭吵。兩人分手後,王0倫避不見面,關係不佳。被告本應理性溝通思考,衷心祝福對方,卻一再傳訊糾纏,卻陷於感情糾紛無法自拔,持續處於情緒激動不穩定之狀況,甚至於找到王0倫最新居住地點後,破壞王0倫機車後,再懷疑證人曾0宏與王0倫有曖昧,持刀恐嚇曾0宏及藉此迫使王0倫到場。後來與王0倫見面後,王0倫欲奪刀及出言以死要脅,更加激化被告情緒,憤而失控以水果刀刺入王0倫之右上腹,造成王0倫死亡之不幸結果。但因為被告於案發後有主動報案,於案發後在場停留等待警方到來,並未湮滅證據,並主動向警方自首本件殺人犯行,且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認罪,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自述其之前在早餐店及義大工作,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2 萬6000元,家庭狀況為未婚,無子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及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殺人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年。

伍、本件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09-05-13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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