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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上午9時20分及同日下午2時20分就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被告林志昇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本院第10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科字第1090062106號

主旨:公告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被告林志昇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上午9時20分及同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10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本院第10法庭旁聽席共20席(含記者旁聽席5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請領旁聽證之記者、民眾,請持記者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分別於當日上午9時及下午2時起至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第10法庭外旁聽證發放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至額滿為止。
(二)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並於開庭前10分鐘入座。
三、另開放本院大禮堂50席(僅供休息)。
四、附法庭旁聽規則及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 發布日期 : 109-05-05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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