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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6號梅文魁殺人等案新聞稿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6號梅文魁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09年5月5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主文,並摘要事實及理由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殺人罪部分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梅文魁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三、其他上訴駁回。(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併科罰金,宣告沒收等部分)。

四、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要旨:

一、殺人罪部分,撤銷改判原因如下:

原判決認被告朝被害人身旁27公分處射擊,有誤(應係在被害人右前方約3公尺處,朝被害人右手臂方向射擊1槍)。

原判決科刑時,未查明被告殺人之動機(動機為不滿其向被害人道歉後仍未獲同意和解,自認遭被害人逼迫,情緒失控,萌生殺人動機)。

原判決科刑時,未審酌被害人於衝突之前,並無對被告為不正恫嚇;反而係被告自始即持槍談判,談判不成反目,即開槍行兇,開槍後猶持槍抵住被害人頭部咆哮,未予救治,任其傷重惡化,原判決僅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不當。

二、本院於殺人部分,一一盤點下述情狀,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曾因多起持槍、傷人案件,遭裁定感訓處分、判處罪刑執行完畢,素行不佳。

被告不滿被害人未同意和解,即在多人在場之營業場所,肆無忌憚持槍射殺具員警身分之被害人,目無法紀。

被告行兇後猶持槍對被害人抵頭咆哮威嚇、復旋即逃跑未對被害人為任何救護,延誤救治時機,任被害人造成大量血胸、腹血及氣胸(右肺塌陷)死亡,惡性極為重大。

被害人死後,家中遺有老父、妻子、未成年子女承受終身之哀痛。

被告迄今僅提出10萬元之賠償條件,迄今未為任何賠償,並無修復加害、被害關係之努力。

三、被告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部分:本院認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妥當,而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四、本件得上訴。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郭玫利、陪席法官陳金虎、受命法官蔡廷宜】

  • 發布日期 : 109-05-05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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