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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案件重為裁定新聞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案件重為裁定新聞稿

主文:

被告鄭再由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O路O巷O號,且應遵守下列所示之事項:

一、   於具保後立即至本案精神鑑定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下稱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就診,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二、   未住院期間,應每週一次前往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追蹤精神狀況,評估有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及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三、   未住院期間,應每三個月一次至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就診,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四、   如經醫師診斷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應立即住院治療,不得拒絕。

五、   應依醫囑定時服用精神疾病藥物及接受治療。

六、   每週向本院陳報就診情形、治療結果及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七、   停止羈押期間,不得故意為刑事犯罪之行為。

理由要旨:

一、   被告鄭再由經本院判處無罪,並裁定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在被告具保之前,仍應繼續羈押。因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今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75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重新裁定。

二、   本院參酌前述裁定內所指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其犯罪情節重大,則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再審酌看守所表示被告仍存在精神病狀,需接受長期治療之意見,以及精神衛生法對於嚴重病人必須強制住院之規範意旨,故除裁定被告得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並交保後還必須立即到嘉義榮民醫院就診,讓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即使醫師評估無住院之必要,仍須依主文所示之條件配合醫師治療,每週還要向本院陳報看診情形。如果上開條件被告有所違反,本院得再執行羈押。

三、   另外就主文內容第二點,是指被告在未住院狀態,每週得至任何一家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但每三個月還是要依第三點內容到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就診,附此敘明。

  • 發布日期 : 109-05-01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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