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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9號、108年度選字第3號吳銘賜被訴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壹、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簡要理由

一、原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朱挺玗主張被告對有投票權之人,基於使其為一定行使之犯 意,於107年6至8月間某日,前往洪OO住處交付現金、尿布、床墊等物,並表示多多幫忙。洪OO基於收賄意思,允諾沒問題。又於107年5月至10月間某日,與一年籍不詳之人及不知情之助理至邱OO住處,由該年籍不詳之人交付現金,助理交付白米及印有競選文宣之藥布,約定邱OO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另被告之助理陳雅柇於107年5、6月間某日,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絡之意,指示被告弟媳鄭馨香於被告服務處交付1500元予曾OO,並表示請支持被告;又於107年2月6日至郭OO住處,由一不詳男子交付2000元予郭OO,請其支持被告等。

二、本院經審理後認證人洪OO於調查中自稱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刑事庭勘驗筆錄中亦記載洪OO陳述能力不佳,說話多語塞或反覆,是難憑其有瑕疵之證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又依證人邱OO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證,可知邱OO早先即有多次接受被告提供便當、藥布等資助之事實,難認被告係為行賄投票而為之。至依證人曾OO之證詞,曾OO係主動至被告服務處申請喪葬補助,因未符合資格,被告服務處人員乃將一筆愛心集資之金錢交付曾OO屬被告服務處人員基於選民服務理念,對弱勢民眾所為公益服務,難認有投票行賄罪行。而證人郭OO係主動於被告臉書留言表示需要幫助,其雖證稱有拿到2000元,但亦證稱到場之人沒有跟她拜票,也沒有選舉文宣,又當時距選舉日尚有9個月之久,被告亦尚未獲得政黨提名,是亦難認陳雅柇主觀上有基於行賄之犯意而指示一不詳男子交付現金予郭OO,是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選罷法99條第1項之行為,是原告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發布日期 : 109-04-29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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