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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裁定之理由摘要:

本件被告蕭O耀、吳O毅等十多名被告因經營地下博奕而涉犯賭博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其中在押被告蕭O耀、吳O毅並於今日移審。被告2人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但本案有證人指證及相關書證、物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嫌重大。惟本院審酌檢察官已就本案證據調查完畢,以及被告2人涉犯罪名對國家社會治安影響程度,涉案情節、比例原則、社經地位、財力狀況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認如課以被告相當保證金及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方式,應能確保後續審判順利進行,而可代替羈押,爰裁定被告蕭O耀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現金,以及3000萬元之保證書,合計5000萬元之金額來具保。而被告吳O毅則以新臺幣600萬元之現金,以及1400萬元之保證書,合計2000萬元之金額來具保,並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於每周一、四定期向法院報到。

  • 發布日期 : 109-04-24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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