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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選訴字第6號違反選罷法案件新聞稿

壹、判決主文:

吳銘賜無罪。

貳、檢察官起訴摘要:

被告吳銘賜(下稱被告)為現任高雄市市議員,其為謀求民國107年度第3屆市議員選舉連任,竟基於賄選之犯意,於107年6、7月間某日,至小港區選民洪○○家中,親自交付賄選紅包4,000元,並請求投票支持;另於107年5至10月間某日,至小港區選民邱○○家中,由名籍不詳之人交付紅包1,000元,被告交付白米2包、印有競選文宣之藥布,默示請求投票支持。檢察官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檢察官起訴所憑證據,主要為選民洪○○、邱○○於調查局、地檢署之證述。但經本院調查,洪○○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經當庭播放洪○○於調查局及地檢署作證之錄音光碟,發覺洪○○陳述、理解力均不佳,多有陳述前後矛盾之情,且洪○○亦曾提及收受之紅包與第三人洪水珍有關,被告並無請託拜票,但此有利被告之證述,卻未獲記載於調查局筆錄。而邱○○雖承認有收受紅包、白米,但多次表示並非被告所交付,且無人向其請託拜票。故本院依上開證人所述,循線調查,傳喚證人洪水珍、洪○○、邱○○等人對質詰問,綜合所有在場人之證述以及被告提出之訪視錄影內容,認洪○○收受之紅包、邱○○收受之紅包、白米,均係洪水珍於107年8月10日所捐贈,且非由被告交付。

二、又經本院調查,洪水珍自101年起,即以『水珍伯愛心餐』名義,長期從事慈善愛心捐款、捐贈便當活動。107年8月10日洪水珍發起探訪小港區、旗津區多戶弱勢家庭,並捐贈紅包、白米活動,因被告長期捐贈『水珍伯愛心餐』白米,且被告服務處與『水珍伯愛心餐』服務地點距離甚近,故洪水珍號召被告一同參與訪視弱勢家庭行程。當日參與訪視行程人數眾多,有攝影師錄影拍攝,且訪視對象不限於被告選區之居民,訪視過程無人拜票請託,洪水珍當日發放紅包、物資行為,並非偶然刻意為之,而係持續其長年行善之行為,並非為被告行賄,且在場之被告亦無檢察官所指之交付紅包、白米及請託拜票之行為,被告僅係一同參與關懷弱勢家庭之探訪行程,自不構成檢察官所指之投票行賄罪,爰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發布日期 : 109-04-24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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