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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華山案判決聲明新聞稿

108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華山案判決聲明新聞稿

對外界指稱本院108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華山案判決,「係在為廢死超前部署」。本院聲明如下:

一、死刑存廢乃立法權責,現行法律既有死刑規定,法官依法審判,即須審慎適用,無迴避空間。

二、本案被告陳伯謙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第一審雖認定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惟本院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燁、被害人家屬友人徐○建之證詞,可認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7日晚上10時許到忠孝東路派出所前,有偵查權限之人並無客觀證據可指向被告犯案。被告於當日晚上11時許,在該派出所二樓向徐○建坦承犯案,並由徐○建代為向林○燁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合議庭斟酌全案情節及所有量刑基礎,認被告行為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惟審酌其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之警方得以明確偵辦。是其既因自首而取得有利之量刑因子,就屬極刑之罪,量刑上未可忽視而不予斟酌仍處以與原審相同之極刑,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量處無期徒刑。係就本件具體個案,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為之審判。

五、外界所稱之該判決結果,係在為廢死超前部署云云,要屬無稽,為免社會大眾受誤導,特予聲明,以正視聽。

  • 發布日期 : 109-04-08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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