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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自字第75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自訴人林佳龍對被告介文汲提起妨害名譽自訴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宣判,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判決結論

介文汲無罪。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自訴意旨:

自訴人為交通部長,因職責及法定權限,先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內部人員在國安特勤私菸案之全國重大矚目案件(下稱私菸案),命華航展開行政調查程序以調查內部弊端及提出檢討報告。惟華航遲未提出任何檢討報告,自訴人乃委請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華航最大股東航發會現任董事長),進駐華航以直接了解私菸案全貌及實際行政調查情況。詎被告竟毫無根據,基於誹謗、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8年7月25日上午9 時28分許,利用臉書帳號「介文汲」發表如附件之文章,傳述:「理論上他自己(指自訴人)也是這件走私案的合理嫌犯之一」、「派他(自訴人)的政次王國才(材)進駐華航,到底是要湮滅證據還是蒐尋可切割蔡及民進黨的機會?」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閱讀,以此偏頗不堪之負面政治意識形態,將自訴人抹黑成私菸案的「合理嫌犯」,更將自訴人基於職務及政治義務,配合司法偵查程序所進行之必要合法正當之行政調查,刻意扭曲為「湮滅證據」,嚴重貶損自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誹謗、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判決理由摘要:

(一)被告不爭執其在臉書上為附表所示之貼文傳述系爭言論。但查被告貼文之際已有多家媒體陸續報導私菸案之案情不排除向上發展,且交通部為華航最大股東,間接掌握華航經營,若有華航相關人員涉案,交通部可能難逃行政責任,及自訴人要求華航全面展開行政調查並盡速交出檢討報告,而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親自進駐華航調查等情,有相關網路新聞報導在卷可參。而基於上開報導內容,被告進而表示自訴人理論上也是合理嫌犯之一,並對自訴人派政務次長進駐華航公司之目的提出質疑,足認被告係針對私菸案中自訴人指派政務次長進駐華航調查一事發表意見。

(二)又私菸案因夾帶菸品數量之大,且係利用總統出訪之際而為之,涉案人員並經檢調持續追查中,案情是否向上發展、是否有高層人員涉案,除可能涉嫌之刑事犯罪外,就有關機關是否應負行政責任等節,均為媒體及民眾高度關注,自具有相當之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事。

(三)被告發表意見之內容,係關乎自訴人對於華航公司發動行政調查之時機,以及進行調查之方式等節之意見,縱係以負面用語提出質疑,或對自訴人所為之批評較為聳動或誇張而使自訴人感到不快,認為受辱,但仍在合理評論之範圍。併考量自訴人身為交通部長,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可利用媒體為其進行辯護,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面對評論時應有較一般私人更大之容忍程度,以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之效。因此,被告所為之言論與批評應認仍在適當評論之範圍,屬出於善意所為之合理評論。

(四)綜上所述,本件自訴意旨及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認為被告構成誹謗及加重誹謗,故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本件自訴人得上訴

四、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

 

附件

蔡英文總統專機走私9800條香菸案,經幾天各界的抽絲剝繭後,除了國安局,另一主要共犯就是華航。與國安局涉案相較,華航涉案讓蔡頭痛多了。國安局從彭勝竹到吳忠(宗)憲都是公務體系的人,蔡還可以推說是公務體系腐敗已久,甚至說國安局是藍色的,很容易切割諉過。但華航涉案的華膳、這次專機案負責高層、負責免稅品的空品處主管,個個都是如假包換的綠營權貴,不僅再次讓綠營搶佔公股事業肥缺的醜陋嘴臉公諸於世,更讓綠營權貴直接涉入此走私案的惡行難以遁逃。蔡及民進黨想要切割諉過恐怕就沒那麼容易了。林佳龍氣急敗壞的跳進來攪局有點好笑,他有沒有搞清楚,理論上他自己也是這件走私案的合理嫌犯之一。他應該對外說的是,本案請靜待司法調查結果。林佳龍派他的政次王國才(材)進駐華航,到底是要淹(湮)滅證據還是蒐尋可切割蔡及民進黨的機會?這次走私案已惹起眾怒,檢調單位請本諸良心加油吧,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 發布日期 : 109-04-0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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