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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55號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被上訴人劉靜怡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新聞稿


壹、 裁判主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貳、 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檢具申請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等規定,向上訴人申請提供被上訴人所屬研究人員柯文哲、陳益祥醫師等任職上訴人期間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摘取之下列資訊:(一)、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進行之日期(下稱系爭資訊一);(二)、進行之各次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構成以人為對象之研究的次數與各次進行之日期(下稱系爭資訊二);(三)、進行構成以人為對象之研究的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經研究倫理審查之次數及通過審查之日期(下稱系爭資訊三,系爭資訊一至三下合稱系爭資訊)。案經上訴人以104年3月17日校附醫外字第1040000954號函(下稱原處分)予以否准。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32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嗣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訴更一字第8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判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不予提供「上訴人所屬柯文哲、陳益祥自77年9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日期』資訊之書面資料予被上訴人」之部分均撤銷。(二)、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104年1月21日之申請,應作成准予提供上訴人所屬柯文哲、陳益祥自77年9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日期」資訊之書面資料予被上訴人之行政處分。(三)、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即關於系爭資訊二、三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請求系爭資訊一部分)。上訴人不服其敗訴部分(關於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因未據其上訴已告確定),遂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裁判理由摘要
一、查上訴人執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委託業務計畫所出具之「96年度我國無心跳者器官捐贈(Non-Heart-Beating Donation)之調查、研究與評估」(下稱衛福部96年度委託報告)、上訴人之臺大醫院97年5月健康電子報(下稱上訴人97年電子報)固分別列載:「從87年2月28日至94年4月2日,總共執行26例無心跳器官捐贈。總共摘取52個腎臟和1個肝臟供移植之用」、「無心跳器捐之ECMO病例83至96年共26例」等情,惟此僅得證明上訴人所屬醫師或上訴人曾就上訴人醫院自83至96年間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曾為統計,以為上開報告及電子報內容之素材。然該報告及電子報呈現之統計成果,是否來自於上訴人曾統計其所屬醫師柯文哲、陳益祥執行上開手術之既有內部資料,則有未明,尚待事實審法院調查釐清。倘上訴人並未就該院各別醫師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日期」為相關資料之整理,並為統計,自難課上訴人負作成該資料以提供被上訴人之義務。
二、次查,上述報告及電子報就我國無心跳者器官捐贈之病例蒐集期間,僅限於83年至96年間之26例統計數字,惟原判決命上訴人應作成准提供其所屬柯文哲、陳益祥「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日期」資訊之期間,係自77年9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則除83年至96年間之26例統計數字外,針對77年9月1日至82年、97年至102年12月31日等各段期間,原審究係憑何事證認定上訴人於該等期間,亦曾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病例之統計,而有上開統計資料可提供被上訴人,並未經原審說明,致無法明瞭其此部分得心證之理由,是原判決於此亦有疏漏。再者,上訴人於原審業陳明:被上訴人申請提供之系爭資訊為「無心跳器官捐贈」之摘取行為,既為「無心跳」後摘取器官之器官捐贈資料,乃涉死亡病患之病歷,依醫療法規定其病歷係保存7年,被上訴人申請期間之病歷多數超過法定保存期限,難以查考等情在卷。原審未查明上訴人病歷系統之運作情形,逕謂:上訴人僅係反向「還原」衛福部96年度委託報告、上訴人97年電子報業已完成統計數字之過程與步驟,列出上開統計數字背後組成之各次手術病歷形成之時間及次數,上訴人統計單位就此「日期及次數」資訊之擇取當無需花費過鉅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僅需簡單設定幾個條件(諸如醫師姓名、手術項目、期間起迄等)加以檢索即必然產生系爭資訊一等語,實嫌率斷。
三、綜上所述,原判決關於判命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104年1月21日之申請,應作成准予提供上訴人所屬柯文哲、陳益祥自77年9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日期」資訊之書面資料予被上訴人之行政處分,既有前述理由不備等違法情事,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自有由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審認之必要,爰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肆、裁判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法官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林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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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3-19
  • 發布單位 :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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