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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妨害自由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妨害自由案件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7號被告林俊佑妨害自由案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宣判,判決內

   容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利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外,均撤銷。

林俊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檢察官其他上訴駁回。

貳、事實概要:

       林俊佑原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擔任檢察官,因懷疑其女於就讀花蓮何嘉仁國際幼兒園(下稱何嘉仁幼兒園)小班期間,似有遭班上同學欺負且未經園方妥善處理,遂於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許,偕同時任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邱東正(業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及其女進入何嘉仁幼兒園2樓小班教室內,林俊佑明知教室內學童均僅約3、4歲之兒童,其等均無接受林俊佑訊問之義務,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利用幼童普遍對警察有相當畏懼之心理,告稱:「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繼以兇惡語氣訊問2名學童「你為什麼要跟她要貼紙?」、「昨天誰說她臭?」等語,而對學童施脅迫致使心生畏懼,接受林俊佑上開訊問而行無義務之事。

       嗣林俊佑於同日下午約2時9分許離開教室下樓時,要求何嘉仁幼兒園園長黃語玲準備好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供其觀覽,惟黃語玲未予同意,林俊佑竟另行基於強制之犯意,對黃語玲恫嚇說:「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那沒問題啊」等語,以此加害自由之事脅迫黃語玲要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而使其行無義務之事,黃語玲雖心生畏懼但仍未予同意。

       林俊佑復於同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許,偕同邱東正及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峴民(業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前往何嘉仁幼兒園,要求黃語玲讓其帶回監視器錄影檔案觀看,因黃語玲表示僅能讓林俊佑在幼兒園內觀看,林俊佑竟基於強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接續犯意,與邱東正、林峴民共同出言脅迫黃語玲交出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致其心生畏懼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迄至同日下午4時許,花蓮地檢署書記官長陳政彥接獲通知,前往何嘉仁幼兒園始將林俊佑3人勸離,而未能取得監視器錄影檔案。

參、撤銷改判及維持部分之理由:

       原審判決被告林俊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疏未審酌被告有脅迫學童受其訊問及脅迫何嘉仁幼兒園園長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之情事,尚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有何強制犯行,為無理由,但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則有理由,原審判決就此部分自應予撤銷改判。

       至於林俊佑被訴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利無故侵入建築物及妨害老師、學童上課權利之強制犯行,檢察官雖亦就此上訴,然因舉證仍有不足,爰維持原審判決此部分之認定。

肆、量刑部分:

       本院審酌被告時為檢察官,因認其女遭他人欺負而護女心切,卻未思理性合法處理致生本件犯行,所為實不足取;事後亦未妥適與被害人和解取得諒解,及其所犯2罪之罪質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本件撤銷改判有罪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得提起上訴;維持無罪判決部分不得上訴。

陸、本件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邱志平,陪席法官王紋瑩,受命法官林碧玲。

  • 發布日期 : 109-03-18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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