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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張天欽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張天欽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判決(108年度澄字第3545號)主文、事實摘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張天欽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二、事實摘要

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前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張天欽,於107年8月22日、23日,明知促轉會尚未決議就人事清查採何方式立法前,即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訊息,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將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為推動除垢法,意圖以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是除垢法的汙垢,於107年8月24日,召集所屬在副主委辦公室內,開會討論如何繼續操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要與會人員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立委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立法院、中選會、促轉會中燃燒,並自嘲「我們本來是南廠」,及引用他人謔稱「變成西廠,後來又升格變東廠」等語,重創促轉會之聲譽,經監察院認其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及行政中立法第3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於108年10月1日移送本會審理。

三、理由要旨

(一)程序方面

     本件監察院之彈劾審查會,有12名審查委員出席並參與表決通過,核與監察法第8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4條之規定,並無不合,自無審查委員不足法定人數之問題。又監察法第6條固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出,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監察法第五章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等規定,監察委員各得單獨調查案件,於提出彈劾案之調查案件,對於調查委員之人數並無特設不同之規範或限制,且輪派或推派調查案件,監察院均以單一委員調查為常態,上述實務運作方式,於法無違,本件彈劾案由輪派之監察委員一位調查,二位監察委員提出,無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可言。另被付懲戒人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理後,仍有適時提出答辯及聲請調查證據之機會,不論監察院調查時有無告知全部違失事實,或移送時有無檢附全部證據,均難認妨害其防禦權之行使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能執此謂本件移送不合法。

(二)實體方面

    1.本會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除公務員懲戒法別有規定外,就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係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而關於證據部分,行政訴訟法除別有規定外,係準用民事訴訟法「證據」一節之部分規定(行訴176),並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又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5、357、358條之規定,本件監察院所檢送之詢問筆錄、書面意見、媒體報導、吳佩蓉聲明全文、促轉會調查專報、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促轉會訪談曾建元紀錄,或屬公文書,或為經本人簽名之私文書,或為被付懲戒人不爭執其真正之私文書,移送意旨就其所主張之各項待證事實分別引以為證,自非法所不許。

    2.被付懲戒人對107年8月24日(0824)會議錄音內容有爭執,本會合議庭於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該錄音光碟,反覆多次重播確認,對話內容詳如錄音光碟勘驗筆錄所示。被付懲戒人坦承該談話錄音係會議當時之對話,雖質疑吳佩蓉竊錄,惟曾建元接受促轉會訪談時表示:「(問:會議大概多長?)可能三、四十分鐘,跟報載的錄音應該差不多。錄音是接近完整的,當時吳佩蓉說他有別的事要處理,無法全程參與討論,提出要錄音。」「(問:當場大家都知道會錄音?)都知道。」吳佩蓉亦公開聲明表示「只是意識到自己無法專注開會,又覺得時間會拖得非常漫長,突然想說,乾脆以錄音取代筆記,事後再確認被交辦之事情」,有訪談紀錄及聲明全文可按。該訪談紀錄長達12頁,並由被訪談人、訪談人、記錄逐一簽名於後,經詳閱內容,曾建元言談順暢自然,且現場有錄音,並非其被問到錄音之事時作答,而是訪談人僅詢問會議大概多長,曾建元回答可能三、四十分鐘後,自行補充說明而提到吳佩蓉說要錄音的整個過程,對照吳佩蓉之公開聲明以觀,曾建元所言應係事實,可以採信。該會議錄音並非偷錄,更非所謂不法取得之證據甚明。

    3.上開事實,有監察院檢送之被付懲戒人免職令、履歷表、書面意見及該院詢問筆錄、促轉會主任委員黃煌雄書面意見、葉虹靈、竺秀樸、曾建鈞、邊子樹、吳巧梅、鍾美娟、林岱延等人監察院詢問筆錄、相關新聞報導、吳佩蓉聲明全文、促轉會調查專報、行政院專案小組報告、促轉會訪談曾建元紀錄、0824會議錄音光碟;行政院提供監察院調查張天欽案之全部卷證資料、促轉會提供監察院有關張天欽案之卷證資料、0824會議錄音光碟、監察院函附張天欽案詢問關係人筆錄及調查報告、促轉會函附人事清查委託案簽辦資料等影本,暨本會合議庭錄音光碟勘驗筆錄可稽。

    4.被付懲戒人先於107年8月22日接受寶島聯播網主持人簡余晏專訪表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該次專訪,主持人原係以林宅血案等5大命案為焦點,經被付懲戒人有意將訪談重點置於人事清查制度,此即0824會議錄音中,被付懲戒人稱「她本來是關心5大命案…結果我們一轉就轉過去」。其後,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媒體報導內容,皆未將人事清查法案之訊息與侯友宜相串聯。被付懲戒人復於8月23日向中央通訊社記者顧荃釋放促轉會研議制定除垢法之消息,並刻意以「被質疑的位置(suspected position)」、「被保護的位置(protected position)」、「除垢法(lustration law)等英文字作為論述之重點。同(23)日之中評網報導「中評關注:促轉會推除垢法劍指侯友宜?」方為被付懲戒人意欲達到之媒體效果,故被付懲戒人譽稱該專欄記者為「高手」。稽諸0824會議中被付懲戒人之相關發言:「發了新聞稿之後,自由就來了,自由寫了以後,聯合8點多打電話來…確認結果,隔天就頭版了」、「中央社是我故意放給他的,因為我覺得他們沒有碰觸到我真正的本意,所以…我就寫英文」、「suspected position跟protected position,他就照我的字打英文」、「我說這個其實是我設計的,顧荃,我就講suspected position,protected position、還有lustration,我就說這3個英文…我寫英文,然後馬上中評就來了,對不對,說我們在劍指侯友宜,因為我寫的那幾個英文字,他馬上就懂了,這個本來就是,重點不在法官檢察官…重點就是被保護的位子,跟你有擔任過可疑的位子,這個中評都是高手啊,當然知道你在幹嘛,今天侯友宜…這個如果沒有操作,很可惜。」可資印證。依上述媒體報導時序,對照被付懲戒人於0824會議中之發言內容以觀,被付懲戒人確實有意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侯友宜,甚為明顯。

    5.被付懲戒人辯稱0824會議內容被媒體斷章取義云云,惟依錄音光碟勘驗筆錄內容,對談中所言「今天侯友宜…,這個如果沒有操作,很可惜」、「他就說南榕先生要自焚啊,那你不直接去講這個,那種間接影射的話最可怕了,殺傷力最強」、「一個就是他(指侯友宜)說他是去救援的,今天是說什麼問心無愧還是什麼的」、「他(指侯友宜)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主委幫我們定調我覺得很不爽,我絕對會把他翻案,說多年來應該走南非的和解,不應該走德國的究責」、「那我們就提前引爆,不管是侯友宜涉及的,我承認原來我並沒有細想那麼多」、「我絕對是戴著鋼盔上了啦」、「我舉個例子,我們…立委就一個人餵威權題,這個一定炒作的重心,其他的掃到別的地方去」、「我們讓這個議會變成一個promotional的」、「不是只有促轉會,還有包括內政委員,還有包括中選會,這個都會燒的」、「我們本來是南廠,別人再變成…西廠,後來又升格變東廠」等語,均為被付懲戒人本人於會議中之發言,該等發言內容明顯對於侯友宜具有針對性,且足以彰顯被付懲戒人藉推動除垢法,而以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要與會所屬準備相關案例,用間接影射手法,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立委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選會中燃燒之意圖至明。

   6.0824會議中除被付懲戒人前述發言外,其餘與會人員亦各抒己見,甲表示:有投票權就那8個人…開議期間要有委員要當側翼,他們是最有力的側翼;丙略以:現在還有選舉考量,所以用字一定更辛辣;戊陳稱:講侯友宜啦,引蛇出洞,現在是引垢出洞(笑),因為下禮拜他們…要登記(市長、議員及里長登記參選)嘛,投侯友宜一票就等於投污垢一票,搞不好有人就送你好神拖(大家笑),除垢一定要有拖把啊,我給你一個點子,你要作秀就送拖把給我,包括這個侯友宜是不是污垢,各地方選委會就有人想要用這個東西來做個點,我們現在正義是一隻腳是奠基在東廠,本來是西廠跟南廠,現在變東廠各等語。被付懲戒人並表示:我們現在先拿國際的例子,國內讓他們去自由發揮,國際的例子,真的去找,真的要找個十個、八個,看看哪一個電影裡面有哪一個云云。從錄音光碟勘驗筆錄整體對話內容以觀,益見該等為特定政黨勝選考量之討論內容,才是被付懲戒人召開會議之主要目的,不言可喻。

   7.被付懲戒人上開言行,經行政院調查小組報告結論指出:「張前副主委於系爭事件之表達或態度存有相當之爭議,且其藉題發揮之意圖,容屬可議。蓋其為建立人事清查制度之目的,而欲透過上述侯友宜之新聞事件推動此一制度議題,易招『因人設事』之疑慮。又值侯友宜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選舉期間,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仍難免引人聯想,誠屬不當之舉」、「張前副主委在107年8月24日會議中,思慮欠周,言語輕率,未能自我要求,致招輿論非議,極為不當,嚴重損及其所屬機關之公信力,對於轉型正義之推動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其應負最大程度之政治責任,該院亦已於107年9月14日予以免職」。

    8.被付懲戒人任促轉會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其於接受媒體訪問時,明知促轉會尚未決議就人事清查採何方式立法而公開宣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將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嗣又邀集所屬至其副主委辦公室召開會議,討論如何繼續操作除垢法及侯友宜相關新聞,要所屬準備相關案例,自屬執行職務行為,其違失事實,堪以認定。所為係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第2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及行政中立法第3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等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查政府為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留下之歷史創傷,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促轉條例,由主管機關促轉會專責規劃、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被付懲戒人身為促轉會副主委,肩負推動轉型正義、落實民主憲政之重任,竟未能以身作則,秉持該條例之立法意旨,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嚴守行政中立,反自為上開悖離正義之違失行為,不僅重創促轉會之聲譽,讓促轉會能否推動轉型正義遭受嚴重質疑,亦有損官箴與人民對政府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及促轉會之公正性與中立性,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經審酌被付懲戒人係政務人員,所為嚴重損及促轉會之公信力,對轉型正義之推動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 發布日期 : 109-03-11
  • 發布單位 :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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