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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整形名醫訴請蘋果日報移除5則網路新聞及影片,高雄高分院改判名醫部分勝訴】

有關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109年2月26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將附件編號2 網頁如備註欄所示特定段落之文字及附件編號3 網頁移除。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八分之一,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起訴事實及判決結果:

邱姓整形名醫訴請蘋果日報移除5則有關其婚外情事件及整形手術致死之網路新聞及影片報導。一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邱姓醫師全部敗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59號二審判決,部分改判醫師勝訴,部分駁回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

一、廢棄改判部分: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依法益衡量及比例原則,認為蘋果日報報導邱姓醫師婚外情事件,與醫美整形手術無關,而邱姓醫師因配偶撤告並未涉犯通姦罪,報導之公共利益薄弱,且婚外情事件本身不具歷史及社會上重要性,蘋果日報以網路新聞持續刊載在公開網頁至今未移除之方式報導此婚外情事件,應已嚴重妨害邱姓醫師私人生活之平穩,且影響其改過自新、重建形象之再社會化,對個人隱私權侵害之程度,已超過報導所欲保護的公共利益及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之必要性,而構成對隱私權之不法侵害,應予移除,故改判邱醫師此部分勝訴。

二、維持原判部分:

至於蘋果日報報導邱姓醫師整形手術致死事件,其內容經合理查證,且與邱姓醫師知名之整形專業有關,係大眾就醫所關切重要議題,具高度公共利益,有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之必要。又報導刊載醫師肖像照片及全名,均係公開資訊,以使大眾辨識上開報導內容所提及整形手術失敗之名醫,並未不法侵害醫師名譽權、隱私權或肖像權,故邱姓醫師請求移除整形致死之網路新聞、影片及移除報導中之肖像照片並遮掩其全名,均無理由,因而駁回邱醫師此部分上訴。

肆、本件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魏式璧、陪席法官李育信、受命法官洪培睿。

  • 發布日期 : 109-02-2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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