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林進富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109年2月11日上午9時10分宣判, 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摘要說明:

本案被告林進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被告陳明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分別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20年。扣案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被告二人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仍論處二被告相同罪名,分處林進富有期徒刑20年,陳明智有期徒刑16年。扣案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貳、犯罪事實摘要說明:

林進富、陳明智與王俊程、江秉叡、張正君、陳忠進、黃建仁、張永楨、洪泰雄(以上7 人均由原審另案審理中)、王弘瑞(綽號黑龍,已歿,業經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少年尤OO、許OO(均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均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第一審判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張正君負責統籌海上運輸海洛因包裹部分,王弘瑞則負責統籌陸上運輸海洛因包裹部分,共同分工接駁,自國外不詳地點走私運輸海洛因(驗餘純質淨重388985.73公克入境)。嗣於107 年11月19日凌晨2 時許,在屏東縣車城鄉台26線岸際涵洞附近,經警埋伏查緝,查獲正在搬運本案毒品之林進富及尤OO。

參、本院改判的主要理由:

一、衡酌被告2 人之素行背景、於本件犯罪所分擔之角色、犯罪後之態度及本案所造成之危害等情,被告2 人均非無情輕法重而情堪憫恕各情,而均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原審未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尚有未洽。爰就被告2 人所犯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本院量處被告林進富有期徒刑20年、被告陳明智有期徒刑16年

之審酌理由:「審酌被告林進富、陳明智等2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非劣;2 人較諸共犯張正君、王弘瑞等人於本案共犯結構中所參與之角色顯屬不重,事後均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而本件毒品悉數均遭查扣尚未流入市面,所生危害尚在控制之中。惟其等明知且參與非法運輸毒品入境,實有不該,且所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數量合計驗餘純質淨重388985.73公克,如流入市面將造成社會治安莫大之危害,暨考量被告林進富自陳為國中畢業,育有一名10歲之女,原從事通訊鐵塔維修工作;被告陳明智為國小畢業,育有兩名子女,自身為上肢一手殘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0年、16年。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莊崑山、陪席法官王憲義、受命法官陳明富。

 

  • 發布日期 : 109-02-11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