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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被告鄭文燦等人貪汙等案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潔刑科字第1150088697號

主旨:公告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被告鄭文燦等人貪污等一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本院2樓第2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本院2樓第2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15年12月8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本院2樓第2法庭行審理程序。

四、本院2樓第2法庭旁聽席40席(含記者旁聽席15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請領旁聽證之記者、民眾,請持記者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分別於如下所示時間至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2樓聯合報到處旁聽證發放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得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至額滿為止。

1、1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20分。
2、115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9時20分。
3、115年12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20分。

五、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並於開庭前10分鐘經安全檢查程序後,依旁聽證編號入座,旁聽證於出庭時交還。

六、附法院旁聽規則及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 發布日期 : 115-10-01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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