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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國立臺灣大學周漾沂特聘教授講授「家庭關係中的正當防衛」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邀請國立臺灣大學周漾沂特聘教授講授「家庭關係中的正當防衛」新聞稿照片1

家庭,本應是庇護與依靠的所在;然而當親密關係演變為暴力與恐懼,法律所面對的,已不僅是行為本身的評價,更涉及人格尊嚴、家庭倫理與正當防衛界限的深刻思辨。為提升司法同仁對家庭暴力案件及正當防衛法理的掌握,本院於115年8月28日邀請臺灣大學周漾沂特聘教授蒞院,以「家庭關係中的正當防衛」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李文賢院長主持,本院暨轄區地院司法同仁熱烈參與。

    李院長致詞時表示,家庭關係中的暴力,往往不是一時衝突,而是長期關係失衡的累積;正當防衛的判斷,不能僅停留於攻防瞬間,更應置於事件發生的整體脈絡中審視。期盼藉由周教授自法哲學視角切入,引導與會同仁從不同層次思考相關法理及其所蘊含的價值思維,兼顧法律適用之一致性與個案裁判之妥適性。

    周教授首先說明,正當防衛制度作為刑法阻卻違法事由,其目的在於容許個人於面臨現在不法侵害時,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以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依通說見解,正當防衛原則上僅須具備適當性及必要性,無須考慮衡平性。惟現行通說亦認為防衛行為並非毫無限制,在特定情形下仍須受到所謂「社會倫理限制」以符合「合宜性」要求。此一限制之法理基礎何在?長期遭受家暴之被害人是否仍應受此限制,正是本次演講所欲探討的核心問題。

    針對既有理論,周教授逐一檢視其論證基礎。其指出,所謂「社會倫理」究竟何以限制法律所保障的正當防衛權,長久以來始終欠缺充分論證。學說雖嘗試從社會倫理法律化、期待可能性、權利濫用禁止、法證實利益降低及最低限度連帶性與體制管轄等角度加以說明,然其理論基礎仍有值得商榷之處。例如,將「家人應互相關懷、忍讓」作為受暴者負有侵害忍受義務,有混淆社會倫理與法律規範之疑慮;期待可能性則產生不法與罪責層次的範疇錯亂;權利濫用理論最終仍回歸衡平性判斷,難以說明真正受暴者何以必須退讓;法證實原則則未先回答何謂合法防衛,即以法秩序效力證成立論,論證難免流於循環。至於德國刑法所稱最低限度連帶性,我國刑法並無相應制度,且不應將道德義務法律化;體制管轄雖提供思考方向,但個人何以應承擔他人風險的「連帶性」,仍有概念證立問題。

    有鑑於此,周教授提出以「法權原則」重新建構正當防衛理論。其認為,正當防衛權係植基於人格尊嚴及基本權利,當個人的抽象法權領域遭受不法侵害時,正當防衛權即為回復法權領域之合法反制措施。此一法權原則,不僅融貫個人保護原則與法證實原則,有權利即為合法,體現「合法無須對不法讓步」之基本態度。

    周教授並引用黑格爾法哲學,說明法概念的運動歷經「抽象法權」(個人為享有權利之法主體)、「道德性」(分殊化為具體、特定之自我)至「倫理性」(進入社會互動脈絡成為體制性之社會法權主體)三個環節,家庭作為以「愛」為基礎的倫理實體,建構了成員間的「局部連帶性」,當個人進入家庭享受情感與資源時,其抽象法權必須在「維持家庭存續與功能之必要成本」範圍內受到適度限縮。然而,抽象法權對於倫理性仍具有批判性潛能,當家庭體制的運作過度壓縮或摧毀抽象法權時,則必須接受抽象法權的反抗。

    就家暴案件的適用而言,周教授進一步指出,若家庭功能完備且符合「理念型」,家庭成員間如僅屬輕度或中度之不法侵害,基於家庭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局部連帶性,防衛者應採取階段式防衛,即優先採取退讓、防禦或侵害較小之防衛方式,僅於其他手段不足時,始得逐步提高防衛強度。惟當遭遇殺人、重傷、重大性侵害等重大暴力,或長期暴力已根本否定受暴者抽象法權地位,致家庭體制失其存立基礎,此時受暴者不再受家庭關係中的防衛權限制,得依一般人際正當防衛規則,直接給予必要反擊。

    課程尾聲,周教授就與會人員所關切的冷暴力定位、家庭邊界判斷、現在不法侵害之認定及家暴舉證黑數等實務問題,回應現場提問並與同仁深入交流。最後強調,家庭關係中的正當防衛不能一概而論,解決個案特殊處境亦不應以扭曲法理體系為代價,而應探究家庭衝突背後的事實關係脈絡,於犯罪階層體系中尋求適切的評價位置,使個案正義與法理體系得以兼顧,並期透過理論與實務的持續對話,協助司法裁判在情、理、法之間尋求妥適衡平,讓法律的理性與人性的溫度相互輝映。

  • 發布日期 : 115-08-31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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