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76號上訴人內政部、臺北市政府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勝方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都市計畫事件新聞稿
新聞摘要:
| 原都市計畫於其規劃過程已就諸多避免使用被上訴人私有土地的其他替代方案之利弊得失,進行相關之調查、認識及評估,並就相關公、私益為客觀上合理衡平的妥適衡量後,始作成其規劃內容,符合利益衡量原則,行政法院即應予適度尊重,認無計畫裁量瑕疵。 |
壹、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貳、事實概要
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為配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下稱萬大線)」捷運系統之興建,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經上訴人內政部(下稱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變更捷運萬大線沿線土地為捷運開發區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下合稱前計畫),各自104年10月30日、105年3月22日起生效。坐落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下同)570-4、570-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之外國母公司(下稱勝方公司)所有,位於前計畫範圍內,經前計畫由「住宅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供萬大線第1期工程LG04站(下稱系爭車站)南側設置緊急出口、通風口、轉乘設施等捷運必要設施及建設住商混合大樓之土地聯合開發(下稱系爭聯合開發)使用。嗣因勝方公司未同意參與系爭聯合開發或土地協議價購方案,北市府以系爭聯合開發所需範圍,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系爭土地及其地上物,經內政部函復建請北市府改以捷運設施最小限度使用範圍辦理徵收,而未予准許。北市府再徵詢勝方公司意見,該公司仍未同意協議價購或參與聯合開發,北市府即依內政部函復意見,辦理前計畫之個案變更,將系爭車站南側出入口須設之緊急出口、通風井等必要設施,規劃在系爭土地南側260平方公尺土地上,該範圍由前計畫之「捷運開發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系爭土地其餘433平方公尺範圍,則由前計畫之「捷運開發區」變更回復為「住宅區」,擬具(定)原主要計畫及原細部計畫(下合稱原都市計畫)草案,經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併民眾所提意見,遞提送北市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原主要計畫並經內政部核定後,由北市府公告發布,原主要計畫自110年10月29日起、原細部計畫自同年月30日起實施。被上訴人認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系爭土地原出租他人經營加油站使用已無法繼續而受有損害,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聲明:「確認原都市計畫無效」,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依原審所確定的事實,原都市計畫已依法定的組織、程序規劃、公開展覽、舉行說明會並送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而核定後,始公告實施,並無程序上的瑕疵;而原都市計畫的實體內容,是為興建捷運萬大線系爭車站合理所需,合於法定目標及規劃原則,規劃過程已就諸多避免使用系爭土地的其他替代方案之利弊得失,進行相關之調查、認識及評估,並就相關公、私益為客觀上合理衡平的妥適衡量後,始作成其規劃內容,符合利益衡量原則,行政法院即應予適度尊重,認無計畫裁量瑕疵。而原都市計畫經核既無程序或實體上的瑕疵,即屬合法,原判決誤認原都市計畫規劃過程有利益衡量不足的計畫裁量瑕疵,逕予宣告原都市計畫無效,核有違誤,爰將原判決廢棄,由本院自為判決,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肆、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惠芳、法官梁哲瑋、李君豪、廖建彥、林淑婷
- 發布日期 : 115-08-13
- 發布單位 : 最高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