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副院長黃詩淳講授「遺囑與遺囑信託之重點議題與注意事項」

隨著社會高齡化趨勢日益顯著,財產規劃及信託制度的需求成為國人高度關注的議題,為提升法官審判實務之專業知能,臺東地院於7月31日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副院長黃詩淳以「遺囑與遺囑信託之重點議題與注意事項」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若美院長主持。
黃院長於致詞時表示,無論是在法院審判實務、家事事件、公證業務或日常法律服務中,遺囑與遺囑信託等相關爭議均越發受到重視。期望同仁藉由本次難得的學習機會,深入了解遺囑法定要件、效力與遺囑信託之運作,將黃副院長精闢的實務觀察轉化為未來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持續提升司法裁判品質與司法服務效能。
黃教授首先分享針對數千筆公證與認證遺囑所進行的實證研究。研究指出,代筆遺囑相較於其他種類遺囑更容易成為訟爭來源,而公證遺囑則較能發揮定紛止爭之效果。針對遺囑要式性,黃教授特別指出,現行實務上對於「口述」要件採取較為嚴格的解釋,導致有語言障礙或無法發聲之身心障礙者,即使能以點頭、手勢等方式清楚表達真意,仍可能因未符合口頭陳述之要求而影響遺囑效力。黃教授建議我國法院可參考日本法之作法,彈性解釋「口述」,並綜合觀察事前準備底稿的過程,避免過度拘泥於形式主義,進而保障不同身心狀況民眾之遺囑權利。
課程中,黃教授亦詳細說明遺產過戶實務中,不動產、存款及股票於遺贈與指定應繼分(繼承受益)情形下之不同法律效果與實務運作。就不動產部分,深入探討近期最高法院判決對於遺囑效力究屬「物權效」或「債權效」之爭議,並分析受益繼承人得否單獨辦理遺囑繼承登記,以及特留分受侵害時之扣減與塗銷登記等問題。就存款部分,說明存款屬債權讓與性質,於遺囑生效時即發生移轉效力,但實務上金融機構於無遺囑執行人時,仍多要求全體繼承人共同同意始得辦理提領或移轉,黃教授並對此實務作法提出檢討;至於股票部分,因其過戶性質較接近不動產之物權變動,黃教授認為應適度放寬制度,允許繼承受益人或遺囑執行人得單獨持遺囑辦理股票過戶,以保障受益人權益,並避免股票因無法完成過戶而長期處於死人所有之狀態。
最後,黃教授探討遺囑信託與特留分制度之交錯適用,並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為例,說明遺囑信託若抵觸特留分,並非當然無效,而應適用特留分扣減制度,以兼顧遺囑人之處分意願與特留分權利人之法定保障。針對學說上扣減對象究應為受託人或受益人之爭議,黃教授主張採「受託人說」,認為特留分制度所保障者,係使權利人得立即取回相當於受侵害部分之現在且完整的所有權,而非僅取得信託受益權,或與其他受益人長期共有受益權。黃教授進一步指出,若採「受益人說」,除特留分權利人之存活期間難以預估,致受益權價值不易評估外,信託同時存在「收益受益權」及「原本受益權」時,法律關係更趨複雜,且亦難以適用於無特定受益人之公益信託。因此,採「受託人說」較能符合特留分制度保障繼承權益之立法意旨,並為司法實務提供兼具學理基礎與實務操作性的法律見解。
本次演講獲得熱烈迴響,黃詩淳教授憑藉深厚的學理底蘊及豐富的實證研究成果,針對遺囑效力、遺產處分及遺囑信託等重要議題,協助與會同仁釐清實務疑義與法律爭議。課程最後之意見交流座談,與會同仁踴躍提問,黃教授並就相關問題深入解析回應,透過雙向互動交流,深化對遺囑及遺囑信託制度之理解,為未來處理相關案件及信託紛爭提供重要參考。
- 發布日期 : 115-08-0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