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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沈宗倫教授演講「非法專利申請相關救濟下合法專利權狀態之回復」新聞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今(115)年7月31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沈宗倫教授主講「非法專利申請相關救濟下合法專利權狀態之回復」,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沈教授首先說明專利權授予與專利權價值,強調專利權價值始於超越先前技術之貢獻,隨著專利於產業上實施,方於市場上呈現出其經濟價值。在自然人自主發明之場合,發明人為當然之專利申請權人,專利申請權具有財產權性質,得以讓與或繼承,所呈現者為對未來專利權價值之期待;至若法人發明,則依專利法第7條至第9條規範,調和權利歸屬與價值支配。

沈教授表示,非法專利申請之救濟,一方面須排除非法專利申請現有狀態對於合法申請之障礙,另一方面則須回復其合法專利申請之地位。接著針對我國非法專利申請相關救濟方法,包含專利申請優惠期、專利權舉發、提起民事確認之訴、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及民事排除侵害請求權等,逐一剖析其優劣,並援引相關實務見解說明。

沈教授指出,專利法第35條係專利行政處分之救濟本源,具有原專利申請再造之可能性。針對現行實務多採移轉登記處置權利歸屬之做法,沈教授提出「回復狀態說」以作為制度運作之最適模式。此模式強調給予合法專利申請人選擇承接非法申請結果,或回復原先合法專利申請狀態而得以重新申請之機會。專利主管機關審查時,僅需檢視重新申請之專利範圍是否與非法專利屬於同一發明;若屬肯定,即給予追溯至非法專利原申請日之效果;倘超出同一性,則命其修正,若未能修正符合者,即予以否准審定。是以,當專利法第35條及相關條文於解釋上有疑義時,應儘量以最利於合法專利申請人救濟利益之角度為之,始為合理。

最後,沈教授建議非法專利申請之爭議不宜僅委諸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以謀求解決,行政救濟法制本質上具有其解決爭議之特色與優勢,透過舉發程序之救濟似仍應保留,但無論是程序之提起、事證攻防與審理,應朝向當事人對審模式改革演進,方能充分發揮非法專利申請爭議解決之功能,並凝聚其爭議解決於專利法之正當性。

透過沈教授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深入分析,與會法官及同仁均感獲益良多,本次專題演講在沈教授及與會者熱烈互動中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 : 115-08-04
  • 發布單位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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