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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79號業務侵占案件新聞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79號業務侵占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15年度簡字第79號業務侵占案件,於民國115年7月13日判決,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要旨
邱塏袺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杯美式咖啡陸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 事實摘要
邱塏袺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任職於賴聖勛經營之全家便利商店民享店、福光店,明知店內擺設之Let's Cafe咖啡機(下稱咖啡機)製作之咖啡飲品係銷售予客戶所用,如員工欲飲用,應自費結帳購買,惟邱塏袺分別於112年10月8日、同年11月8日,及同年12月1日、9日、12日、14日,以店內營業用之咖啡機,各製作大杯美式咖啡1杯,並將咖啡飲用完畢,其後未自費結帳,以此方式侵占業務上持有之大杯美式咖啡共6杯,價值合計新臺幣270元。
參、 理由摘要
一、被告坦承被訴之業務侵占犯行,並有卷內人證、書證可佐,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行為,各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因犯意、行為不同,論以6罪。
二、量刑理由
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利用擔任店員之機會,擅自將業務上管領之物品侵占入己,違背所任便利商店與員工間信賴關係,所為實有不該;惟其犯後坦認犯行,雖有意與告訴人調解,然因金額差距,而未達成調解,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受損害之金額,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犯罪時間密接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酌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 本件得上訴
伍、 承審法官
法官陳姿佑
陸、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 : 115-07-20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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