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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偵聲字第3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新聞稿
針對本院115年度聲羈字第889號案件之被告袁O平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案,簡要說明如下:
一、本院就本件聲請分案以115年度偵聲字第3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受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經檢察官於民國115年7月14日函復本院意見略以:被告袁O平於同年月13日偵訊時,大致坦承犯行,羈押必要性降低,檢察官同意具保停止羈押,經徵詢被告意見後,建請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具保等語。
二、本院接獲檢察官回復之意見後,即通知被告之辯護人於今日(16日)上午9時30分到庭,於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當庭裁定諭知本件斟酌上開檢察官之意見,並考量案件偵查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羈押之原因雖尚存在,但命具保已足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得以具保替代羈押,參酌被告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犯罪情節等情,准許於提出2000萬元之保證金具保後,停止被告袁O平之羈押,並將裁定結果通知檢察官。
三、被告於今日上午完成具保停止羈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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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7-16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