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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5年度懲字第2號張浩銘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新聞摘要:

一、被付懲戒人張浩銘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因不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法官會議決議不同意其申請優先調動至該院任職,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在法官論壇以化名發表標題為「特殊調動法官會議的程序是什麼?」之貼文,引起熱烈討論後,欲刪除該貼文,竟先後向司法院資訊處(下稱資訊處)謊稱該貼文非其本人所發、高雄地院資訊室已經在查誰盜用其帳號。案經司法院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審理。

二、本院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上述違失行為,致使資訊處啟動第一級資通安全事件調查程序,並為相關查證。耗費無謂之行政資源與人力成本,隨後更引發媒體大幅報導,致降低公眾對法官之信任度,嚴重損及司法形象。其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7款規定,而具有應受懲戒之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經審酌被付懲戒人未能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而有本件違失行為,損害司法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非輕,事後尚乏真誠自省之態度,兼衡其工作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判決:「張浩銘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陸個月。」

本件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張浩銘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陸個月。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張浩銘為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因不滿新北地院法官會議決議不同意其申請優先調動至該院任職,於114年5月27日晚間8時57分56秒,透過VPN院外連線之方式,以「不吐不快」之作者名稱,在法官論壇發表標題為「特殊調動法官會議的程序是什麼?」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引起熱烈討論後,欲刪除系爭貼文,而有先後向資訊處謊稱系爭貼文非其本人所發、高雄地院資訊室已經在查誰盜用其帳號之違失行為。

三、本院認定張浩銘有受懲戒必要的理由

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候補法官期間,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避免言行不檢及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而法官遭人盜用帳號進入公務電腦使用,乃嚴重之資安問題,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被付懲戒人欲刪除系爭貼文,先後向資訊處謊稱「經院內查詢發現該篇文章從我帳號發文,但並非我本人發文」、「我們資訊室已經在查是誰盜用我的帳號了」、「我們資訊室已經啟動資安調查」,致使資訊處啟動第一級資安事件調查程序,並為相關查證,耗費無謂之行政資源與人力成本,隨後更引發媒體大幅報導,致降低公眾對法官之信任度,嚴重損及司法形象。其言行不檢、未謹言慎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情節核屬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7款規定,而具有應受懲戒之事由,為維護職務秩序與司法公信,自有懲戒之必要。

四、本院酌定張浩銘應處以罰款及其數額的理由

本院審酌(一)被付懲戒人欲刪除系爭貼文,竟先後向資訊處謊稱非本人發文、高雄地院資訊室已經在查誰盜用其帳號,致使資訊處啟動第一級資安事件調查程序,並為相關查證,耗費無謂之行政資源與人力成本,隨後更引發媒體大幅報導,致降低公眾對法官之信任度,嚴重損及司法形象。(二)被付懲戒人為違失行為後,未能真誠面對錯誤,仍試圖避重就輕、自我合理化其言行,缺乏自省能力。(三) 被付懲戒人之身心健康狀態、工作表現及家庭、經濟狀況,兼衡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結果,本院認被付懲戒人之違失情節,應予諭知被付懲戒人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6個月之懲戒處分為適當。

五、移送機關司法院與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六、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林彥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楊智勝(最高法院法官)、參審員盛子龍(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兼院長)、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 發布日期 : 115-07-15
  • 發布單位 :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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