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4年度懲字第6、8號陳勇松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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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一、被付懲戒人陳勇松為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法官,其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90號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上訴第三審審理中,擔任該案被告強制處分案件受命法官期間,有下列違失行為,經司法院及監察院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合併審理﹕ (一)就命被告加保2千萬元而無庸延長科控期間之裁定,未當庭宣示或命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 (二)未遵循裁判書製作流程,而推由審判長手寫加載及被付懲戒人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之方式,就命加保而不延長科控期間之系爭審理單增補內容; (三)未依法定程序,指示書記官更改並抽換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 (四)辦理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號及114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復未督促及時送達裁定正本予檢察官,侵害其抗告權。 二、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擔任高等法院金融庭法官,承辦系爭強制處分案件,未能恪守職務上義務及辦案程序,而有上開違失行為,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5條第1項規定,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5款、第7款規定,而具有應受懲戒之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經審酌被付懲戒人所為不但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且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損害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事後表示願接受檢討及究責之態度,兼衡其工作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判決﹕「陳勇松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壹年。」 |
本件已於民國115年7月9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陳勇松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壹年。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陳勇松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90號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上訴第三審審理中,擔任該案被告強制處分案件受命法官期間,有(1)就命被告加保2千萬元而無庸延長科控期間之裁定,未當庭宣示或命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2)未遵循裁判書製作流程,而推由審判長手寫加載及被付懲戒人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之方式,就系爭審理單增補內容;(3)未依法定程序,指示書記官更改並抽換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4)辦理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號及114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復未督促及時送達裁定正本予檢察官,侵害其抗告權等違失行為,經司法院及監察院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合併審理。
三、本院認定陳勇松有應受懲戒必要之理由
本院認為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違失行為,自其違反職務上義務及辦案程序之外顯行為,已足徵顯其未能謹慎勤懇、客觀中立執行職務之任事態度,不但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且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損害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而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5條第1項規定,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5款、第7款規定,而具有應受懲戒之事由,為維護職務秩序與司法公信,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四、本院酌定陳勇松應處以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壹年的理由
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高等法院金融庭法官,明知其承辦之系爭強制處分案件,被告經高等法院判決有罪,處以重刑及沒收、追徵鉅額犯罪所得,且被告前曾棄保逃亡遭通緝,冒名使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境2次,檢察官已建請法院延長科控。自應使當事人就合議庭所為加保2千萬元,而未延長科控之替代羈押強制處分之裁定,有提起抗告聲明不服之機會,且不得做出任何偏頗一造而摒蔽他造權益之處置。詎被付懲戒人顯然忽視本案強制處分影響之重要性,在113年10月14日合議庭評議作成後,明顯忽略檢察官在開庭訊問時已數次強調應延長被告科控之必要後,仍選擇不再開庭宣示或製作裁定正本送達,而僅指示書記官將評議結果通知被告並令其辦理加保及解除科控手續;至114年1月9日及22日後續所為強制處分變更雖有作成裁定正本送達,卻容任遲延送達致檢察官對該裁定已無抗告實益;更於114年3月間事後修改合議庭評議內容及公務電話紀錄,致社會大眾強烈質疑最初合議庭決議之真實性。是其前揭行為實已嚴重斲傷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從而,考量被付懲戒人平時考績及工作勤勉程度、本件違失行為動機、情節及造成之損害,暨事後表示願接受檢討及究責之態度等情,經本院整體評價結果,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暨呈現之人格圖像,雖未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惟經考量其對應遵守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的欠缺謹慎與輕忽重大程度,及對法官整體公正形象的不利影響,認應對被付懲戒人處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一年的處分,方足生相當之警惕效果,衡酌責懲相當性及懲戒目的,較為允當。
五、移送機關司法院、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六、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楊智勝(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彥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參審員賴月蜜(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董事)、參審員詹鎮榮(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 發布日期 : 115-07-09
- 發布單位 : 懲戒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