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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針對本院陳姓法官助理之違法不當行為,已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予以解聘 新聞稿

一、本院陳姓法官助理(下稱陳員)因有如附表事實欄所示行為,經本日召開之考績暨甄審委員會(下稱考績會)審議後,認為陳員上述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及涉犯相關刑法罪嫌,已明顯不適任,決議予以解聘,並自翌日(18日)起生效。又本次考績會係以陳員有上開違法不當行為予以解聘,與其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詳如下二、所述)毫不相涉,未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二、陳員固於1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訴遭6名法官助理及法警長職場霸凌,惟旋於同年月27日撤回申訴,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下稱防護委員會)乃於同年月28日據以決議不受理,故陳員就同一事由依法不得再為申訴。陳員另於同年6月5日申訴遭其他法官助理及主管職場霸凌部分,業經防護委員會於同年月15日召開會議,決議組成調查小組進行相關調查。

三、有關陳員涉犯恐嚇罪嫌部分,本院業已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至其另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部分,本院亦將檢附相關事證,移送該署偵辦。

四、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法官助理之工作項目,除同項第1款至第6款所示工作外,尚包含其他交辦之事項在內(同項第7款參照),此於本院法官助理聘用契約書第2條亦約定明確。本院本於上開規定及約定,綜合考量整體審判業務之需要、法官助理與其他同仁間之工作負擔等情形,機動調整交辦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以確保全院業務推動順遂,其工作量並無明顯不合理之情形。就法官助理因業務需要增加工作量部分,本院亦准其額外申請加班費或加班補休,絕無基於不當動機或目的,無端增加特定法官助理工作負擔之情事,報載本院法官助理工作增加,卻得不到等值的補休或加班費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五、本院一向秉持賞罰分明之原則,肯定戮力從公之同仁,持續推動各項激勵與慰勉措施,以留任優秀人才;惟如同仁有違法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均依相關法令嚴正處理,絕不護短,以端正公務紀律,維護機關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尤不應因少數個人之違法不當行為,抹煞其他同仁長期以來對司法工作之辛勤付出與努力。

 

附表

編號

事實

1

115年5月26日未經許可擅自進入法警長辦公區域翻動桌上文件,侵害法警長的職務領域,干涉法警長業務處理之順序。

2

115年5月21日上午10時11分至19分許以錄音設備於A庭長辦公室門外,竊錄及竊聽A庭長辦公室內A庭長、B庭長非公開之公務談話。

3

115年5月30日在不特定人均可閱覽之社群媒體Threads上發表文章,文章內指定「身為一個僅次於院長的庭長」、「有閱讀障礙的行政庭長」,並在文章內表示「不要不知好歹,我會直接動動手指頭,讓您去死的」等語之言論,涉有侮辱、恐嚇長官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機關聲譽之言論。

4

於機關外搭乘公車期間,與公車駕駛發生爭執時表明任職機關及職稱,過程經車上乘客錄影後上傳至社群媒體Threads,引發網友留言及討論;復於網路上以「瘋子紅12司機…」言論貼文侮辱民眾,相關言論並於社群媒體擴散,嚴重影響機關聲譽。

 

 

 

 

  • 發布日期 : 115-06-17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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