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舉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介紹及法律問題研討—兼做跨領域的思考」

法官在院研習新聞稿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下午邀請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吳元曜法官擔任講座,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介紹及法律問題研討—兼做跨領域的思考」為主題進行專題演講,由本院陳信旗院長主持,庭長、法官、本院同仁與會參加,同時邀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共同參與,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亦透過視訊方式同步參與,共同精進詐欺犯罪案件之偵審實務專業知能。
本次研習內容兼具理論與實務層面,講座首先介紹內政部警政署「全般詐欺趨勢圖」及165打詐儀錶板所呈現之最新全國詐欺案件趨勢,並從犯罪經濟學、商業管理之角度分析詐騙集團「低風險、高獲利」之犯罪誘因與營運特性,進一步模擬分析詐騙集團公司化的組織運作方式及獲利模式,使與會人員更能精準掌握詐欺犯罪組織之運作架構與決策因素。
其次,吳法官詳細說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新修正條文之立法過程。並強調其中第43條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修正為達1百萬元、1千萬元及1億元等3種級距,而擴大適用範圍,並為相對應層級之刑事處罰。該條以對於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騙達所定金額,或同一詐欺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合計達所定金額為適用範圍,復因明定「使人交付」之要件,故以既遂犯為前提。第44條第1項新增第3款「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規定,係為防免詐欺集團卸責及製造查緝斷點,性質上應屬複合型詐欺之分則加重獨立罪名。再者,因詐欺犯罪案件數量甚鉅,手段或態樣複雜且類型化,相關法律見解已趨穩定,為提升審判效能,發揮嚇阻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亦修正擴大獨任審判案件之適用範圍,惟若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亦可適用轉軌機制因應。
另同時兼衡,若被告確有悛悔實據,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亦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裨利真誠悔悟而有積極彌補損害予被害人之被告有減免其刑之機會。而犯罪行為若屬詐欺之未遂階段,雖無上開規定之適用,然仍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自首者尚有刑法第62條之適用,偵審中自白則得依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予以審酌。倘於起算日之前即已支付全部金額,亦有前開條文之適用;若於所定期間屆滿後始與被害人調(和)解或支付全部金額,雖無從適用上開條文減免其刑,惟仍得作為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修法理由復詳細為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有利於實務運用。
最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增訂第2項禁奢條款,性質上為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之補充規定,係為貫徹嚴懲詐欺犯罪及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立法目的,且仍有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即檢察官得依司法警察機關、被害人所提供或其他方式所獲得之相關事證,指出證明之方法,並據以表示科刑範圍之意見。
演講最後,吳法官提出研議擴大遠距審理制度、裁判書製作簡化、以及優先受理檢察機關移付調解之詐欺犯罪案件等三大未來展望方向,期能提升司法效能、保障被害人權益並促進司法資源之合理運用。本次演講內容豐富充實、見解精闢,座談期間與會人員踴躍交流討論,同仁們均表示獲益匪淺。
- 發布日期 : 115-06-16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