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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5年度聲羈更一字第7號被告施姓男子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已裁定羈押新聞稿
本案檢察官以被告於遇警盤查時逃逸拒捕,駕車衝撞執法員警造成員警受傷,經警逮捕後以唾液快篩檢測呈依托咪酯、安非他命毒品陽性反應,涉犯妨害公務、傷害及公共危險等罪嫌,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毒駕之公共危險罪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
法院受理聲請羈押案件,依法須就被告犯罪嫌疑、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要件為審查,故聲請羈押之證據須達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涉犯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始得進一步審查是否具備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本案前經本院承辦法官裁定駁回,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後,本院承辦法官於今日開庭訊問被告,經聽取檢察官主張及辯護人意見,並綜合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迄今日所提出之證據後,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的犯罪嫌疑重大;另檢察官於抗告後補行提出的尿液檢驗報告,所檢出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濃度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可認已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所規定「被告尿液檢出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濃度以上」之犯罪構成要件且嫌疑重大;又依被告前科紀錄及於本案遭逮捕前之駕車行為,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毒駕之公共危險罪之虞;復衡酌被告對執法人員人身侵害及毒駕對一般民眾之危險性,認羈押被告並未逾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准予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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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6-12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