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鄉的記憶—開啓原住民族部落和解的新篇章: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促成泰安温泉開發案調解成功
苗栗縣泰安鄉2大温泉飯店開發案,地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汶水溪畔,由於僅諮商取得鄰近之泰雅族斯瓦細格、砂埔鹿2個部落同意開發,卻將對岸的圓墩部落排除在外,引發苗栗縣政府發給飯店業者的開發許可是否合法的爭議。圓墩部落認為其主體性被漠視,經多方奔走,最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113年度原訴字第2號),訴請撤銷苗栗縣政府核發給2家業者的開發許可。
本案核心爭議:誰該負起守護土地的責任?本件温泉土地開發案,涉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原基法第21條)實踐上亟具關鍵的深刻議題,「到底誰才是這個開發案的關係部落?」圓墩部落認為從歷史的脈絡觀察,圓墩部落也應該負起守護土地的責任。
法官思考本案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碰撞與法律困境的交織過程中,不應只是法律之爭,更是泰安溫泉區泰雅族「聚(部)落群」如何共享、共榮的課題。因此,選任外部專家林三元律師擔任調解委員,邀集圓墩部落、苗栗縣政府、斯瓦細格部落、砂埔鹿部落、温泉飯店開發業者、當事人律師及各部落族人等20餘人齊聚一堂,在林委員剖析問題核心,並透過部落耆老及文史工作者,闡述圓墩部落的歷史文化脈絡,召喚各部落在汶水溪流域土地泰雅族人的共同記憶,回到相互尊重,和平共存的歷史起點。
最後,終讓所有參與調解程序的成員充分瞭解並獲得彼此信任,3個部落並再度各自召開部落會議投票同意温泉飯店業者開發,成立調解,解決了長達數年的法律僵局,泰安溫泉從此有了新記憶,更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現代法律的碰撞中,尋得相互尊重的平衡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之劃定,仍屬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但此次調解成功具體實踐了行政訴訟法引進調解制度的立法理想。行政訴訟程序不應僅有法律訴訟的攻防,也能透過柔性程序,讓部落爭議有自主紛爭解決之途,開啟了行政訴訟調解機制的里程碑。
- 發布日期 : 115-06-12
- 發布單位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