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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9號上訴人環境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與被上訴人許金水等5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新聞稿

新聞摘要:

一、危害性化學物質是否可能產生意外洩漏之情形,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下稱技術規範)關於排放源確認之規定予以評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未究明評估書關於以煙道檢測結果所得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之計算,究竟有何可能發生意外洩漏情形而漏未併予估算之情事,復未盡職權調查義務予以釐清,逕認評估書表4.1.1-3所載各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排放量,係非經估算意外洩漏時可能產生之排放量,尚嫌速斷。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管理局)已說明系爭3種危害性化學物質未納入健康風險評估及不為劑量效應評估之理由。原審未調查並敘明究竟有何其他相關文獻資料,未經評估書參考引用納入評估,以至於影響健康風險評估之結果,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及不備理由之違誤。

壹、 判決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貳、事實概要
上訴人中科管理局擔任開發單位,提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下稱系爭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稱評估書)初稿,經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改制前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技部)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轉送上訴人環境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審查。經環保署107年6月13日第332次環評審查會會議決議通過系爭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並以107年11月6日環署綜字第107007861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評估書審查結論(即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摘要。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觀諸評估書關於排放量數據之文字說明及表7.6-1查核表之「⒋排放量鑑定」執行情形之記載,似僅在說明其依既有廠商之製程與廢氣流向,依煙道檢測之數據資料,並考量廠商未來之產量等情,利用計算公式進行排放量之推估結果。而危害性化學物質是否可能產生意外洩漏之情形,應依技術規範關於排放源確認之規定予以評估。原判決未究明評估書關於以煙道檢測結果所得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之計算,究竟有何可能發生意外洩漏情形而漏未併予估算之情事,逕認評估書表4.1.1-3所載各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排放量,係非經估算意外洩漏時可能產生之排放量,違反技術規範第7點附件1之三、㈠、5點規定,尚嫌速斷。再者,表7.6-1查核表於「3.排放源及途徑鑑定」執行情形部分,已記載「本計畫已考量煙道、廢水及緊急意外排放等可能之排放途徑」等語;另評估書於對社會環境之化學災害分析項下亦載明經利用臺灣現今使用最廣之危害辨識方法-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進行製程安全評估,以找出製程之可能重大潛在危害等語,似無未評估可能發生意外洩漏之情形。原審倘認依上開記載內容,是否有包括意外洩漏部分仍有疑義,以至於將影響健康風險評估之結果,自應盡職權調查義務予以釐清,惟原審未依職權調查,逕認表4.1.1-3所載各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排放量,係未經估算意外洩漏時可能產生之排放量,即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不備理由之違誤。
二、依技術規範第7點附件1之「一、危害性化學物質種類確認」規定,原則上所有表列之危害性化學物質固均應納入健康風險評估,惟例外情形仍可不予納入,但應詳細說明理由。另技術規範第7點附件2之「五、劑量效應因子之收集與解析」規定,對於危害性化學物質的劑量效應因子,明列7項毒理資料庫並依序供使用者查詢,倘若要參考其他相關文獻資料時,應說明其合理性,並須載明引用文獻之假設、限制、適用條件或情況,亦非可任意引用其數據,至若無相關文獻資料時,則得經說明後予以排除之。中科管理局在專案小組105年10月11日初審會議時,已說明在國際間之相關毒理資料庫中未能查詢到4-甲基-2-戊酮、異丙苯、α-甲基苯乙烯(下合稱系爭3種危害性化學物質)之致癌斜率因子與單位風險,惟考量該3種物質之總排放量占所有致癌物質排放量之比例僅約1.05%,不會產生致癌風險低估之情形;及其致癌風險之水準為10⁻⁹等級,對於評估結果不構成影響等情,似已依上開技術規範之規定,說明系爭3種危害性化學物質未納入健康風險評估及不為劑量效應評估之理由。原審未調查並敘明究竟有何其他相關文獻資料,未經評估書參考引用納入評估,以至於影響健康風險評估之結果;卻以評估書未說明是否曾另行蒐尋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即未將系爭3種危害性化學物質納入健康風險評估,違反技術規範第7點附件1、2之規定等語,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及不備理由之違誤。
三、原判決對於評估書表4.1.1-3所載各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排放量,係非經估算意外洩漏時可能產生排放量之認定;及就系爭3種危害性化學物質未為健康風險評估之論斷,既有如上所述違誤,則原判決以此為基礎,進而論述評估書所為臺中市后里區居民增量終身致癌風險評估結果,難認已為完整評估,原處分公告通過評估書之環評審查,有基於不完全資訊作成判斷之瑕疵,而將原處分撤銷,自屬違誤。又因本件事實有由原審再為調查認定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適法之裁判。
肆、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惠芳、法官梁哲瑋、林淑婷、廖建彥、李君豪
 

  • 發布日期 : 115-06-11
  • 發布單位 :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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