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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新聞稿

「司法院CRPD教育訓練-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研習班」(高雄場)
司法院為精進各法院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服務,並強化司法同仁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認識,規劃於北、中、南區辦理「CRPD教育訓練-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研習班」。高雄場次於115年5月8日假高雄高分院舉行,邀集南部地區各級法院同仁參與,透過專題講座、實務案例及互動交流,增進司法人員對不同障別特質、需求及司法近用議題之理解,落實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之精神。
高雄高分院梁院長玉芬致詞表示,CRPD為司法院近年積極推動之重要政策,各級法院除持續完善無障礙設施設備外,亦致力加強同仁對身心障礙者需求之理解與應對能力。本次研習由司法院統籌規劃,分別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辦理教育訓練,其中首場高雄場由高雄高分院承辦,期望透過多元課程安排與實務交流,深化司法同仁對平等近用司法及合理調整理念之認識,進一步提升司法友善服務品質。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程廳長怡怡致詞指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透過施行法納入我國內國法體系,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平等近用司法」為重要核心價值。司法院除編訂《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指引》供各法院實務參考外,亦持續推動相關教育訓練,協助司法同仁建立CRPD觀念。程廳長並表示,司法院暫訂自115年7月1日起,規劃於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建置「無障礙服務台」,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即時、友善之司法協助。
程廳長另以實際案例說明,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常因障別及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部分聽障者並非以手語溝通,而係透過讀脣方式理解內容;視障者則可能需要導盲犬陪同進入法庭。法院除應重視硬體無障礙設施外,亦須進一步思考法庭席位、動線安排及程序進行方式是否真正符合障礙者需求,透過觀念更新與同理理解,提供更周延之司法服務。
研習課程首先由何効鋼法官主講「《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指引》介紹與運用」,說明CRPD公約精神、合理調整及程序調整等重要概念,並介紹法院實務上可採行之具體協助措施。何法官強調,合理調整並非給予身心障礙者特權,而是透過適當協助,使身心障礙者得以與一般人立於平等基礎上使用司法資源。
何法官並透過多則實務案例說明,法院及行政機關如未與障礙者進行充分對話、瞭解其具體需求,可能構成違反合理調整義務;司法程序中之合理調整,除硬體無障礙設施外,尚包括庭期安排、資訊傳遞方式、同步聽打、手語通譯、可及性文件及陪同支持等措施,均應依個案需求彈性調整,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之權利。
第二節課程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設計師陳璽帆主講「走進花花『視』界-認識視覺障礙者特質與需求」,以自身視障經驗出發,介紹視覺障礙之醫學分級、不同視障類型,以及視障者於生活、資訊取得與獨立行動上的實際需求,並分享其參與無障礙環境推動及數位可及性工作的實務經驗。
陳講座並說明,視障者之障礙程度與適應能力未必呈現絕對對應關係,法院於提供協助時,仍應透過實際溝通了解個別需求,避免僅以外觀或障礙證明作為判斷依據。另介紹定向行動、人導法、導盲犬及有聲號誌等輔助措施,說明視障者自主行動有賴完整無障礙環境之串接與支持。
陳講座亦介紹點字書、電子書、點字顯示器、螢幕放大及NVDA螢幕報讀軟體等可及性資訊工具,並說明數位內容替代文字之重要性,強調政府機關於網站、文件及行動應用程式設計時,應兼顧資訊可及性,使視障者得以平等獲取資訊與使用公共服務。
第三節課程由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余秀芷主講「身障者多元需求與友善服務最佳化—肢體障礙者」,從障礙觀點的演變談起,介紹障礙者由早期慈善模式、醫療模式,逐步發展至社會模式與人權模式之歷程,並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演進,強調CRPD所重視者,係從「環境與制度是否造成障礙」之角度思考平等參與權利。
余講座並介紹肢體障礙者於交通、移動及公共空間使用上可能面臨之實際困難,例如輪椅使用者常遭遇人行道不平整、無障礙動線中斷、低地板公車操作不一致及無障礙停車位遭占用等情形;法院於規劃無障礙服務時,除應重視硬體設備外,亦須注意交通資訊、出入口動線、櫃檯高度及等待空間等細節,並從需求面提供協助,以提升身心障礙者使用司法服務之便利性與自主性。
余講座亦分享實務互動原則,提醒協助身心障礙者時,應先主動詢問需求,避免未經同意即推動輪椅或碰觸輔具,並尊重障礙者自主決定權,透過充分溝通提供適切協助。余講座強調,「無障礙不是多做的,而是基本權利」,法院推動
友善環境,不僅在於設施設備之建置,更在於服務觀念之調整與對個別需求之理解,透過與障礙者充分溝通,共同尋求適切之協助方式,方能真正落實CRPD平等近用與合理調整精神。
第四節課程由聽障講師王曉書主播與手語翻譯王興嬙老師共同主講「認識聾人文化」,從聾人文化與語言特性切入,介紹聽障者常見之溝通方式、司法程序中可能面臨之資訊落差。王講座指出,多數人往往將「聾」視為聽力缺陷,但對許多聾人而言,手語不僅是溝通工具,更是文化與語言認同之展現;司法實務中真正影響程序理解與參與品質者,往往不是聽力本身,而是語言與文化需求是否受到重視與理解。
課程進行過程中,由王興嬙老師協助手語轉譯,使與會人員得以即時理解講授內容與互動語意,而王講座則以生動之表情、肢體語言及手語表達,呈現聽障者日常溝通方式與情境反應,使現場人員更具體感受聽障者於司法程序中可能面臨之資訊接受差異與理解落差。
王講座並介紹不同聽障類型及多元溝通模式,包括手語、讀脣、筆談及資訊科技輔助等方式,提醒司法人員不宜以單一方式理解所有聽障者需求,而應透過實際溝通確認當事人最適合之協助方式。王講座亦說明,聾人在法院安檢、報到、等候開庭及庭訊過程中,常因無法即時接收口語訊息,而產生程序理解困難與焦慮,例如聽不到唱名、無法理解安檢指示或無法同步掌握庭訊內容等情形;法院可透過文字輔助、清楚視覺指示、同步聽打及手語翻譯等措施,協助其平等參與司法程序。
王講座並強調,手語翻譯員於司法程序中扮演重要橋梁角色,其目的在於協助聾人同步理解現場訊息,而非提供特殊待遇;司法人員與聽障者互動時,亦應直接面向當事人溝通,而非僅對翻譯員說話,以尊重其主體性與表達權。課程最後並透過基礎手語教學與情境互動,帶領與會人員實際認識常用司法手語詞彙,增進第一線服務人員對聾人文化與友善溝通方式之理解。
高雄高分院表示,透過本次研習課程與實務交流,期能增進司法同仁對不同障別需求之理解,深化對CRPD平等參與及合理調整之理解與同理,持續營造更友善、具可及性之司法環境,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15-05-11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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