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大喨庭長主講 「善意受讓標的物與既判力主觀作用擴張」

為提升審判知能並深化體系解釋方法論之認識,花蓮地院與花蓮律師公會日前聯合邀請最高法院魏大喨庭長主講「善意受讓標的物與既判力主觀作用擴張(體系解釋方法論應用)」,由張宏節院長主持。
張院長致詞時表示,既判力為民事訴訟法之核心制度,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原則上基於相對性原則僅就當事人間受拘束,但為避免重複起訴及訴訟不經濟,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例外可及於他人之情形,即既判力主觀作用的擴張, 依實務見解的發展,若訴訟標的是對世效力的物權關係,也及於依法律關係受讓訴訟標的物之人,而此時是否及於實體法上已善意取得標的物之第三人,涉及程序法與實體法之衝突與調和,應運用體系解釋方法加以分析。
魏庭長首先說明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主觀擴張所涉及之三種類型,並比較分析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判例、98年度台再字第3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等相關實務見解。再說明善意受讓標的物與既判力主觀作用擴張之爭議,學說上有「目的性限縮解釋說」及「反對目的性限縮解釋說」之對立,限縮說從實體法觀點,參考德國法,認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中段(下稱中段)不能擴張及於實體法上已善意取得權利之第三人;反對說則認從程序法出發,透過訴訟告知與訴訟繫屬登記制度,認既判力擴張應與當事人恆定原則聯結,善意受讓人仍受既判力拘束。由中段形式邏輯結構觀察,當可包括善意及惡意受讓人,但從體系思維模式及評價法學方法,則有不同的解釋結論。魏庭長即從兩說體系構想及思維之比較,分析內部與外部體系,並找出訴訟告知之體系位置,主要功能在參加效,與既判力非同一體系。繼而指出體系斷裂的形成,使得體系統一性和一致性受到干擾,出現評價的不一致,轉化為評價矛盾,反對說的難題即在於評價矛盾。而限縮說的難題則在於如何判斷善惡意,又應於同一程序中或待判決確定後另訴解決。並釐清既判力的形成是合法性判斷,既判力的破除,則是正當性領域,立法另規劃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等程序解決。既判力合法性與正當性分屬兩條不同體系,各有自己的指導性原則,體系價值(原理原則)對立。魏庭長另詳細說明訴訟繫屬登記的法制比較,評估其功能,認目的在阻止訴訟繫屬後第三人善意取得,但行政系統依土地登記規則屬行政事實行為,僅具公示性,非增加實體法善意取得「明知」要件,亦非擴大「重大過失」不知所有權真正權利人,能否阻斷善意取得,有待觀察。魏庭長復認善意或非善意爭議之解決,在於受讓人承擔訴訟、另訴解決爭議及舉證責任分配。
最後進行綜合座談,現場提問踴躍,本次課程內容兼顧理論與實務,對釐清爭點及深化理解,均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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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5-04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