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被告曾志新涉犯殺人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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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本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經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認被告確有殺人之犯行。考量被告僅係出於自身猜忌心態,並未加以查證而為本案犯行,利用被害人梁子凌於公司會議室內辦理離職交接的機會,趁其不備而自其背後持刀猛刺,致被害人送醫不治死亡,被告任意於其創辦之公司內行兇、剝奪被害人之生命,不但使其家庭破裂,亦使公司員工身心受創,增加職場工作環境之不安全感,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被告雖於案發時有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與憂鬱情緒、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但未獲家屬原諒等情,判決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被告曾志新涉犯殺人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簡要事實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論:
曾志新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之本案兇刀沒收之。
貳、簡要事實及理由:
一、曾志新係雲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云公司)之負責人暨執行長,被害人梁子凌則為雲云公司之技術長。2人因工作理念不同,屢生摩擦、嫌隙,且自民國113年9月至114年2月間,於社群媒體「Threads」有多則貼文中有提及或抱怨雲云公司內部管理及人員之內容、員工離職等緣由,曾志新片面認定與被害人有關,因而萌生殺害被害人之意念,遂於114年2月26日中午12時47分許購買主廚刀1把,並將之置在雲云公司內其所屬辦公位置之櫃子中。嗣曾志新見被害人於同年3月6日在雲云公司內部「SLACK」通訊軟體之群組張貼評論公司經營之文章暨萬言書,又知悉被害人將於翌(7)日離職,竟基於殺人之犯意,於同年月7日中午某時許,將其原先購買之主廚刀置入其背心左胸口袋內,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被害人與雲云公司人資長盧建名,在該公司會議室(下稱本案會議室)內辦理交接離職事宜時,曾志新穿上藏有主廚刀之背心,前往會議室與被害人、盧建名會面,復於被害人與盧建名商議撤回上述文章暨萬言書事宜時,假藉離開本案會議室,俟行經被害人背後,趁被害人坐在椅子上無從防備之際,持主廚刀自被害人背後朝頭、背、頸部等身體部位猛刺至少9刀。盧建名見狀立即上前制止、疾聲呼救,曾志新乃持主廚刀自殘,當場為在場之人合力制止並卸除刀具。嗣被害人經送往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救,因肩頸部多處銳器穿刺傷、左上肺葉穿刺傷及多處肌肉損傷,導致大量出血,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死亡。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之自白及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的證據,認定被告確實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的犯行。
(二)科刑審酌重點:
1.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犯下本案僅係出於自身猜忌心態,單方面將事端起因歸咎於被害人,未予查證或尋求其他合法途徑解決紛爭,任性解決被害人的生命,欲結束其自行臆測外界對雲云公司及其個人在網路上之抹黑攻擊。被告與被害人2人為多年以專業合作共事的工作夥伴,卻利用被害人對其之信任,在辦理離職交接,在會議室內趁其不備,從被害人之背後偷襲猛刺多刀,而被害人移動位置欲保命、盧建名出手制止及阻擋被告攻擊行為時,被告仍有繼續持刀攻擊之舉,復觀察被害人傷勢位置分布、數量及深淺程度,足見被告下手行兇之力道非輕,手段殘忍,讓被害人在過程中遭受相當大之痛苦,對被害人遺族、公司員工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故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嚴重,從而,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處斷刑幅度內之高度區間即除死刑之外之最嚴重之處罰。
2.國民法官法庭復審酌被告所為本案係因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與憂鬱情緒所致,案發後坦承犯行,被告具有勞動意願及能力等有利量刑因子存在,被告雖具社會復歸可能性,但於評估未來社會復歸性時仍有風險因子存在,被告對於未來生活有現實感不足或過度正向預期,依被告之年紀,其人格特質已較為穩定、較難改變,無法排除是否將會再形成被告未來面對困境時是否再為與本案相同的決定,則關於被告有利因子僅有小幅度削減處斷刑幅度上限之情形;另被害人家屬雖與被告成立調解,然係出於不願訟累之態度,並未原諒被告,即無從為被告量刑之有利認定;是綜合上開考量,雖有可小幅度下修責任刑,然無從撼動本案前述劃定之責任刑上限,故量處被告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三、本案得上訴。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廖棣儀、陪席法官林奕宏、受命法官洪甯雅及6位國民法官。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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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4-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