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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最高法院林恆吉審判長演講「刑事特別救濟程序─非常上訴與再審之實務研析」新聞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今(115)年4月10日邀請最高法院林恆吉審判長以「刑事特別救濟程序─非常上訴與再審之實務研析」為題進行專題演講,陳駿璧院長致詞時表示,林審判長刑事審判實務經驗豐富,且學理基礎深厚,非常上訴與再審救濟是刑庭法官非常關心的議題,藉由林審判長分享實務案例及辦案心得,當有助於法官辦理刑事案件正確適用法律,並提升裁判品質。本次演講計有法官及檢察官近60人實體及線上參加。

林審判長首先說明我國非常上訴制度仿自日本立法例,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裁判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其間或兼有保護被告利益,然個案救濟僅屬其附隨之效果,倘原裁判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無礙於被告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非常上訴對象,除刑事確定判決外,僅限於刑事確定實體事項之裁定,對於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原裁定法院誤將「無法判斷為仿品」併予宣告沒收,因與卷內證據不合而有違背法令,該裁定與實體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林審判長接著說明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47條第1項所謂審判違背法令,包括判決本身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足以影響判決。早期實務見解認為曾參與前審之法官未迴避而參與審判,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然依卷證資料所示,如不足以動搖原事實認定,難認對被告有何不利,即無藉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必要,然目前實務立場非常重視被告之程序權保障,對於法官迴避規定採取嚴格之審查標準,如有違反情形,可能會改採構成判決違背法令,而允許藉由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林審判長另舉實例說明原確定判決誤論累犯、保安處分、緩刑或撤銷緩刑、驅逐出境、分則或總則加重、量刑(減刑)、罰金易刑標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常見情形,屬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而構成非常上訴理由。

此外,林審判長針對再審救濟程序說明現行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已擴大適用於新事實或新證據,且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均屬之。再審聲請案件合法性及有無理由之審查(確實性),係判斷是否重新開始審判之裁定程序,並非確認刑罰權有無之一般訴訟程序,其證據調查程序亦係採自由證明法則,故縱屬傳聞證據,亦得供為「確實性」之審查依據。

林審判長另提醒刑訴法第421條之再審理由,最高法院過往見解認為如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即不得以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聲請再審,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惟目前已變更見解認為刑訴法第421條所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規定,實與同法第420條第3項規定之再審新證據要件相仿,是以,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由聲請再審者,不得逕認其聲請不合法,仍應依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審查該項證據是否符合再審實體要件。最後,林審判長歸納實務見解,建議法官辦理聲請再審案件,應以開庭陳述意見為原則,同時釐清、確認聲請意旨不明之處,並應保持開放態度,仔細傾聽、閱讀,審慎對待,裁定製作時應扣緊法條依據,無理由駁回者,應一一具體論駁。

本次專題演講透過林審判長提供豐富之實務案例與詳細解說,參與研習的法官就非常上訴與再審實務均有更深入瞭解,對於精進專業知能,咸感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 : 115-04-13
  • 發布單位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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